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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09刑初1370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11   阅读: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苏0509刑初1370号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刑诉〔2021〕1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文清出庭支持公诉。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郝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采用微信、QQ等通讯软件联系和传输,微信、支付宝收、付款等手段,向李某出售包含居住在苏州市吴江区的孙某、王某等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的公民个人信息2.7万余条,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

归案后,被告人郝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1年11月1日,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具有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郝某某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郝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综上,对被告人郝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郝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继续向被告人郝某某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顾军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赫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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