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苏0509刑初1321号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刑诉〔2021〕10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1、孙某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庄晶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至同年11月期间,被告人殷某1、孙某某2经预谋后,为扩大电商销售对象,通过微信通讯软件联系、传输文件的手段,由二人共同联系以购买、交换数据等方式从他人处获取数据,后由殷某1负责发送数据,向甘龙涛(微信号×××,已判刑)提供含有在苏州市吴江区的左某、平某等人姓名、电话号码、地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7万余条。
归案后,被告人殷某1、孙某某2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1年10月28日,被告人殷某1、孙某某2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殷某1、孙某某2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殷某1系主犯,被告人孙某某2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1、孙某某2均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均具有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殷某1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2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殷某1、孙某某2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殷某1、孙某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殷某1系主犯;被告人孙小林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1、孙某某2均如实供述,均可以从轻处罚;均认罪认罚,均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殷某1、孙某某2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综上,对被告人殷某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孙某某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殷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孙某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顾军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赫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