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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09刑初1281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11   阅读: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苏0509刑初1281号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刑诉〔2021〕10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林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至同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QQ传输的手段,向倪雪原(已判刑)出售和提供包含有在苏州市吴江区的徐某、王某等人姓名、电话号码、地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5万余条,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

2021年3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经电话通知向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葛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

2021年10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具有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综上,对被告人王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暂扣于本院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任远航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赫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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