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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923刑初476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11   阅读: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苏0923刑初476号    

指控事实

2020年9月23日至2021年6月26日,被告人嵇某某利用帮助客户办理手机卡或更换手机的机会,未经客户允许,使用客户实名手机卡接收验证码短信,并且出售给他人以牟利,非法获利人民币8066元。

2021年7月7日,被告人嵇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嵇某某已退出赃款人民币8066元。

指控罪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嵇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嵇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嵇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嵇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嵇某某悉数退出犯罪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嵇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已预缴。)

二、依法没收被告人嵇某某退出的犯罪所得人民币8066元,上缴国库。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季益岭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法 官助 理 吴岑岑

书 记 员 鲁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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