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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09刑初986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12   阅读: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苏0509刑初986号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刑诉〔202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后依法转为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凌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洪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2021年3月12日,被告人程某某为扩大电商销售对象,采用“蝙蝠”通讯软件传输的手段,以交换数据的形式,向高某(另案处理)提供含有在苏州市吴江区的项某、吴某等人姓名、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万余条。

归案后,被告人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1年8月30日,被告人程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指控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3.被告人程某某既往表现良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提取笔录、聊天记录、清点笔录、证人高某、项某、吴某的证言、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任远航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晓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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