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1)闽07刑终87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12   阅读: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闽07刑终87号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1、王某某2、陆某3、俞某某4、叶某5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于二Ο二一年二月八日作出(2020)闽0783刑初16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邓某1、王某某2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讯问上诉人,审阅上诉状、辩护人的书面辩护意见、检察员的书面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己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6月左右,被告人邓某1参与名为“循环卡”(后改名“红利卡”)项目。该项目虚构国家推动“2020打造七亿中产阶级”,“让老百姓手里有钱发”,“脱贫致富,民富国强”,“项目落地、会员使用该卡能够享受国家特殊待遇或者红利”等为幌子,诱使公民填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真实个人信息取得会员资格。该项目采用会员、群主、群管、总监、大区经理、团队长、项目负责人的层级,各层级内设讲师、报单员或者统计员、助理的架构,将非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逐级审核、统计、逐级上报。邓某1为“循、红利卡”项目“团队长”,负责授课宣传、下发通知、对其下属团队和其他个别团队的团队长、统计员以及其他类似项目搜集汇总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审核、排除重复信息,后将数据提供其“上级”,即所谓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总统计员。经统计,被告人邓某1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52634条(已排除重复的信息)。

被告人王某某22019年6-7月间,参与名为“联合国人民军”民族资产解冻、“红利卡”、“泰康君盟”、“玺丽苑”、“特质卡”、“致富卡”、“贺然团队”、“梦想基金”等虚构的所谓国家推动“一带一路”等政策扶贫项目,该些“项目”假借会员可享受国家特殊待遇诱使公民填报个人真实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兴趣爱好、推荐人等)取得成员资格,并谎称会员推荐的人数越多在项目中的级别就越高,层级越高获利也就越多。王某某2为所谓的“联合国人民军13支队3师2旅财务部部长”,还为“红利卡”陈凤珍团队(以部、厅、处、局为层级)“厅级统计员”,负责搜集、统计、排除重复信息和制作公民个人信息表格,后将汇总数据提上报其“上级”陈凤珍,或按陈凤珍指示上报项目总统计员。另外,王某某2还为上述各个“项目”负责人、报单员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统计、排除重复信息,后将汇总数据提供给各项目负责人。经统计,被告人王某某2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517747条(已排除重复的信息)。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叶某5参与名称为“特质卡”项目,该项目谎称以中国梦物质卡平台、一带一路等为幌子,假称公民只需要填报真实个人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兴趣爱好、推荐人等)就可成为会员,享受使用国家发放该卡的各种特殊待遇,且会员推荐的人数越多在项目中的级别就越高,层级越高获利也就越多。为了提升层级效率、获取更多的利益,叶某5还报名参加了名为“15子公司承善内蒙”、“建瓯双创南平市1区5县”等类似项目,将各项目微信群中的公民个人信息下载、充作其推荐人数,通过该手段被告人叶某5非法获存公民个人信息8879条。

2019年5月开始,被告人陆某3参与名称为“2020”绿色工程项目、“联合国人民军”、“玺丽苑”、“三代医保卡”、“东方红网络直播平台”等项目,该些项目假称公民只需要填报真实个人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兴趣爱好、推荐人等)就可成为会员,享受国家各种特殊待遇,且会员推荐的人数越多在项目中的级别就越高,层级越高获利也就越多。陆某3为了提升层级效率、获取更多的利益,将其参与的各项目微信群中的公民个人信息下载、充作其推荐人数,通过该手段被告人陆某3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9583条。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俞某某4参与“15子公司承善内蒙”、“建瓯双创南平市1区5县”等众多类似项目,该些项目假称公民只需要填报真实个人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兴趣爱好、推荐人等)就可成为会员,享受国家各种特殊待遇,且会员推荐的人数越多在项目中的级别就越高,层级越高获利也就越多。俞某某4为了提升层级效率、获取更多的利益,将其参与的各项目微信群中的公民个人信息下载、充作其推荐人数,通过该手段被告人俞某某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8934条。

被告人邓某1于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2于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叶某5、陆某3、俞某某4于2020年1月15日,被建瓯市公安局抓获归案。有关手机、笔记本电脑扣押在案。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张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入库清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说明等书证,被害人江某、王某的陈述;现场检测报告、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提取的电子数据;被告人邓某1、王某某2、叶某5、陆某3、俞某某4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邓某1、王某某2、陆某3、俞某某4、叶某5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邓某1、王某某2归案后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根据二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的整体表现,尚未达到足够认清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尚不具备应有的悔罪态度,且二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均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故对于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3、俞某某4、叶某5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一、被告人邓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王某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陆某3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四、被告人俞某某4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被告人叶某5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六、扣押在案的各被告人作案工具手机、电脑等,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上诉人邓某1上诉称:其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其患剥脱性皮炎未痊愈,需要继续治疗,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改判并适用缓刑。

上诉人邓某1的辩护人辩护称:1.邓某1在本案中属从犯,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2.邓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二审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罚金,且一审宣判后身体患病至今未痊愈。请二审法院综合考量上述情节,从轻改判并适用缓刑。另提交了邓某1取保候审期间病例材料、照片,用于证明邓某1患剥脱性皮炎等疾病治疗情况,至今未痊愈。

上诉人王某某2上诉称:其行为作用较轻,危害性小,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再予从轻处罚。

检察员书面审查意见:上诉人邓某1、王某某2在审查起诉阶段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庭审时又对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二审期间,上诉人王某某2对量刑提出异议,上诉人邓某1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二审阶段适用认罪认罚,应根据上诉人邓某1在二审阶段的认罪悔罪态度,进一步明确上诉人邓某1是对自己所犯罪名、侵犯信息数量等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确知情况下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评判一审庭审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又否认指控犯罪事实的反复表现,依法裁判。

经审理查明:认定上诉人邓某1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52634条,上诉人王某某2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517747条,原审被告人叶某5非法获存公民个人信息8879条,原审被告人陆某3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9583条及原审被告人俞某某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8934条的事实清楚,据以认定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在原审判决书中列明,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21年2月8日(一审法院宣判后,上诉移送二审之前),建瓯市看守所以“邓某1患皮肤病身上大面积皮肤、双手开始溃烂、发臭,精神状态表现不好,越来越严重,经常摔倒危及生命安全”等为由,向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2日对邓某1依法取保候审,后上诉人邓某1返回居住地多次住院、门诊治疗,诊断为患剥脱性皮炎、贫血、电解质紊乱、胸主动脉粥样硬化、前列腺增大伴钙化、直肠炎、混合痔伴出血等症状,至今尚未痊愈,仍需定期治疗。二审期间,上诉人邓某1自愿认罪认罚,并向本院预缴人民币5万元作为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建瓯市看守所申请变更邓某1强制措施的报告及所附材料、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相关材料、邓某1于二审期间治疗的病例材料、照片及本院暂收款项收据等证实。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对上诉人邓某1进行审前调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司法局对上诉人邓某1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后认为上诉人邓某1符合适用社区矫正条件,适宜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上诉人邓某1、王某某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原审被告人陆某3、俞某某4、叶某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上诉人王某某2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517747条,情节特别严重,且超出同案审判的邓某1涉案数量一倍以上,原判综合考虑王某某2的犯罪事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在法定幅度内处刑,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王某某2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鉴于上诉人邓某1在二审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对认定邓某1的涉案信息数量具有确定的作用,且其积极缴纳罚金,以实际行动真诚悔罪,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因上诉人邓某1年近65周岁,并患有剥脱性皮炎等多种疾病,需要持续治疗,其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机关亦出具意见,认为邓某1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适宜社区矫正,综合上诉人邓某1并非为牟利而实施该犯罪行为,其在犯罪过程中主要是根据安排将信息资料上传,没有主动发展会员,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不深,故本院决定对上诉人邓某1从轻改判并依法适用缓刑。上诉人邓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请求对邓某1改判缓刑的诉辩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2020)闽0783刑初167号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六项,即被告人王某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陆某3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俞某某4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叶某5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的各被告人作案工具手机、电脑等,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二、撤销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2020)闽0783刑初16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邓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滨

审 判 员  郑福晋

审 判 员  叶 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叶丽花

书 记 员  张珊珊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