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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022刑初501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13   阅读: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湘1022刑初501号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院以郴宜检刑诉〔2021〕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宜章县人民**院指派检察员邝军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院指控:2020年4月起,被告人李某通过在QQ群里称“免费送王者荣耀皮肤”“免费送手机”等福利骗取他人实名微信账号及密码,修改微信密码后将微信号出售给已联系好收购微信账号的下家,共计获利47938元。

被告人李某于2021年8月31日被**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1.书证: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微信交易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在庭审中调整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犯罪所得47938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机关扣押的手机、电脑等犯罪工具,交有权处理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张世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毛宇宏

书 记 员 文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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