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豫1724刑初693号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2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淑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某及指定辩护人肖书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份至2021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龚某某在正阳县王勿桥乡中国移动营业厅利用工作便利,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将获取的客户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11910.8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某的近亲属代为将违法所得11910.8元退至正阳县人民法院账户。
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赵某、翁某、李某、冯某的证言、微信交易明信、移动通信服务外包协议、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龚某某的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提出龚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该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龚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2022年2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龚某某违法所得11910.8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安笑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尚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