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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03刑初632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13   阅读: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辽0103刑初632号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刑检刑诉〔2021〕Z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至10月,被告人刘某某从王某处购买有意向拍摄婚纱照的客户信息后,以每条有效信息50元的价格出售给辽宁金夫人时尚经典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总监杨某,获得人民币6400元。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主动上缴了全部犯罪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侦破报告、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授权委托书、辽宁金夫人时尚经典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报案材料、朱某、刘某、刘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王某的微信交易明细、电话查询记录、涉案人员人口基本信息表;证人张某、杨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违法所得已全部上缴,并积极缴纳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上述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依法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某某上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4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倩

人民陪审员  朱福涛

人民陪审员  张 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庄琦云

书 记 员  赵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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