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豫0223刑初888号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刑诉(202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云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从黄某1处非法获取其管理的尉氏县城新建的小区共7033户业主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房产信息后予以出售,并从中非法获利共计24293元,并将该款全部用于自家消费:
1、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朱某从黄某1处非法获取10个新建小区4666户业主的纸质版房产信息:尉氏县金星熙府1245户、尉氏县鼎盛国际450户、尉氏县瑞园359户、尉氏县御景城615户、尉氏县宏宇壹号院133户、尉氏县香格里拉257户、尉氏县法兰西小镇192户、尉氏县永美公馆485户、尉氏县帝景城王府壹号院478户、尉氏县秀水年华452户业主的房产信息。朱某将上述业主房产信息通过韩某转卖给尉氏县新家居联盟的20位老板,朱某从中获利15000元。
2、2020年4月9日,被告人朱某从黄某1处通过微信转发非法获取尉氏县汇金华府五期、六期742户业主的房产信息后,经韩某以每条3元的价格卖给尉氏县全友家私老板史某某,非法获利2226元。朱某同时将汇金华府上述742条房产业主信息卖给韩某,非法获利2200元。共计4426元。
3、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朱某从黄某1处通过微信转发非法获取尉氏县宏宇国际城三期626户业主的房产信息卖给韩某后,韩某经于某卖给TATA门业老板郑某,朱某非法获利1870元。
4、2020年7月6日,被告人朱某从黄某1处通过微信转发非法获取2个新建小区1368户业主的房产信息:尉氏县宏宇壹号院214条、尉氏县碧桂园785条。朱某以每条3元的价格卖给尉氏县全友家私老板史某某,从中非法获利2997元。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朱某被某某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朱某退出违法所得2429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并有证人黄某1、韩某、郑某、朱某、于某、刘某1、赵某、文某、付某、徐某、刘某2、黄某2、苏某、李某等人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电子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扣押的各小区业主房产信息清单,抓获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调查评估意见书,无前科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提供给他人,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朱某系初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朱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4293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张 宇
审 判 员 文 魏
人民陪审员 王学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