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粤1972刑初4880号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21〕4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贾某某在东莞市大岭山镇优居地产凯东一店从事房产中介工作。自2020年1月以来,贾某某在地产公司工作期间,从同行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传给同行,共计约5048条。2021年10月21日15时40分许,公安民警在东莞市大岭山镇优居地产凯东一店将贾某某抓获归案。经查,贾某某的手机内提取到贾某某非法获取的金地格林上院业主信息(包括房号、姓名、联系方式等)575条,中惠沁林山庄业主信息(包括房号、姓名、联系方式等)817条,光大山湖城业主信息(包括房号、姓名、联系方式等)771条,大岭山新世纪领居业主信息(包括房号、姓名、联系方式等)711条,金地格林业主信息(包括房号、姓名、联系方式等)2174条。经抽样核实,惠沁林山庄131条中,101条均与物业资料一致。
以上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本案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贾某某归案后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理有据,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一部手机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梅 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伍星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