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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022刑初542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14   阅读: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湘1022刑初542号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郴宜检刑诉〔2021〕310号。

2021年1月份起,邓某某在宜章县一六镇乐水村6组家中通过在QQ群和QQ空间发布免费领取“王者荣耀”游戏皮肤广告,骗取他人微信账号和密码。6月底至8月份,伙同张飞实施上述行为,共盗取他人微信80余个,并以300-750元不等的价格售出20余个,获利13000元,予以平分。

2021年8月17日,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前往宜章县**局一六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2021年8月17日,被告人张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提交了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情况截图、电脑记事文档图片等书证;2.被告人张飞、邓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意见:被告人邓某某、张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飞、邓某某明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仍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飞、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张飞、邓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张飞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罚金已预缴纳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2022年5月26日止)

二、被告人邓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罚金已预缴纳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2022年4月26日止)

三、被告人张飞、邓某某分别犯罪所得赃款6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世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袁柳英

书 记 员 谢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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