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湘1022刑初543号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郴宜检刑诉〔2021〕311号
2021年5月起,在宜章县栗源镇**手机店,周某某利用其中国联通公司业务员的便利,在“国网”、“淘宝”、“京东”、“抖音”等微信群中出售客户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价格为每条手机号及验证码1.5元至25元不等,总共非法获利6241.67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周某某微信账单部分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宜章县**局扣
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另查明,2021年7月6日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积极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周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已预缴纳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2022年4月10日止,2021年7月6日至2021年7月21日已折抵刑期16天。)
二、被告人周某某所退赃款6241.67元(由**机关扣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世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袁柳英
书 记 员 文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