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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3刑初1355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16   阅读: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湘0103刑初1355号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刑诉〔202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利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湖南强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为长沙市天心区南湖路蓝湾国际,主要业务为受银行委托催收信用卡逾期欠款。被告人龙某自2021年4月起在该公司任职,其在担任业务部李某集团刘鹏远部刘某3组组员期间,通过网上认识的QQ好友“清风”(另案处理)分享的“清风网盘”获取了“微信绑定”、“豫宝通”、“全国PO查询工具”、“广东PO查询工具”、“追猎者”、“建设XYK”、“全国LT宽带”等查询软件,通过软件帮助同事李某、王某2、刘某3、刘某4、彭某、瞿某5(均另案处理)等人非法获取银行信用卡欠款人的公民个人信息,再将获取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发送给公司同事用于信用卡催收。经统计,被告人龙某自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期间,通过违法软件查询获取公民个人信息6700余条,其中公民个人信息类型包括电话号码、婚姻信息、子女信息、同户信息、宽带地址等。

2021年9月15日,被告人龙某被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该院以扣押的服务器、手机截图、证人证言、被告人龙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为佐证,指控被告人龙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归案后及在法庭审理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龙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龙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扣押的服务器、手机等作案工具照片;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检材照片记录、手机截图、聊天记录截图、云盘管理器截图、公民信息表、信息种类表格、自述经过、债务人基本情况、中信银行信用卡中信委托催收合同、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彭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龙某的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检验报告、提取电子数据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龙某归案后及在法庭审理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3月2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发生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荆 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左 朗

书 记 员  陈俞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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