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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481刑初701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15   阅读: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浙0481刑初701号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21]20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1、王某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1、王某某2及辩护人王正、方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某1、王某某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计29000余条,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计10000余条,情节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1、王某某2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1、王某某2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侯某某1、王某某2积极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银行卡交易流水、微信交易流水、支付宝数据,聊天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据此,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分别对被告人侯某某1、王某某2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侯某某1、王某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侯某某1、王某某2的辩护人分别提出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系初犯等意见,请求法庭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侯某某1、王某某2事先商议通过网络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从中赚取差价,期间,由被告人侯某某1负责向他人收购含有姓名、手机号码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王某某2再以每条信息加价0.1元至0.5元不等的价格进行出售,二人非法获利至少20000元,赃款平分。其中,被告人侯某某1、王某某2非法获取同时含有姓名和手机号码的公民个人信息29000余条,向他人出售上述公民个人信息10000余条。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侯某某1、王某某2分别退出各自违法所得10000元,共计20000元,暂存于本院账户。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1、王某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银行卡交易流水、微信交易流水、支付宝数据,聊天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情况说明,暂扣款票据,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侯某某1、王某某2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1、王某某2违反国家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结伙通过信息网络非法收购公民个人信息29000余条,向他人非法出售10000余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某1、王某某2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侯某某1、王某某2地位、作用基本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侯某某1、王某某2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1、王某某2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各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亦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某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侯某某1、王某某2退赃款各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啸崎

人民陪审员    徐佳欢

人民陪审员    李思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高诗云

书记员    管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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