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豫1724刑初656号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21)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娟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份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利用在正阳县熊寨镇中国移动营业网点工作便利,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将客户已实名登记的手机卡号码、接收到的注册APP账号验证码发送给他人,非法获利5885.09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主动将违法所得5885.09元退至正阳县人民法院账户。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赵某、黄某1、黄某2、陈某、任某、孙某的证言、服务外包协议、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缴费票据、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曾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辩称曾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10月8日至2022年1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曾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5885.09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闵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