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鄂1123刑初209号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鄂黄罗检刑诉〔202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丹、检察官助理刘子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至2021年6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系罗田县平湖乡移动营业厅营业员,在未经客户同意,也未告知客户的情况下,私自将客户在该营业厅办理的手机号码及接收到的验证码出售给微信好友“米琪”,被“米琪”用于注册“京东商城”、“抖音”、“淘宝”等APP账号,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31178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还了全部违法所得。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说明等书证;证人何某、郑某、徐某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被告人
方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其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案发后,方某某对其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从轻处罚。方某某退清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根据被告人方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方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311783万元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罗田县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 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范友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