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1)苏0411刑初769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16   阅读: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苏0411刑初769号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一部刑诉[2021]Z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1、马某某2、王某某3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1、马某某2、王某某3非法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不特定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钱杰杰出庭支持公诉,指派检察官包云萍出庭参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黄某1及其辩护人叶晗、被告人马某某2及其辩护人张伟、被告人王某某3及其指定辩护人卢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马某某2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黄某1出售公民个人信息8247条,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2200元;被告人黄某1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王某某3及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1482条,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20678元;被告人王某某3通过微信以120078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黄某1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0846条,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约2万元。

公诉机关对上述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1、马某某2、王某某3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被告人马某某2、王某某3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某1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马某某2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黄某1、王某某3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黄某1、马某某2、王某某3自愿认罪认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判处。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被告人黄某1、马某某2、王某某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被告人黄某1、马某某2、王某某3按照违法所得的金额分别承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20678元、32200元、20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人黄某1、马某某2、王某某3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供认不讳,未作辩解;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未提出异议,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愿意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人黄某1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黄某1系初犯、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马某某2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马某某2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缴纳罚金、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某3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某某3系初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预缴罚金、赔偿金、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马某某2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黄某1出售公民个人信息8247条,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2200元;被告人黄某1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王某某3及张希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1482条,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20678元;被告人王某某3通过微信以120078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黄某1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0846条,后将购买的信息提供给他人使用,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约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2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1、王某某3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1、马某某2、王某某3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2020年6月18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在全国发行的媒体上发出公告,督促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截至目前,无其他适格主体对被告人黄某1、马某某2、王某某3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1、马某某2、王某某3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希栖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邵某的陈述、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1、马某某2、王某某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被告人马某某2、王某某3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某1属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1、马某某2的辩护人、被告人王某某3的指定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马某某2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1、王某某3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1、马某某2、王某某3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1、马某某2、王某某3已退出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和赔偿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1、马某某2、王某某3的行为侵害众多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在对被告人黄某1、马某某2、王某某3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符合相关规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黄某1、马某某2、王某某3按照违法所得的金额承担赔偿金、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马某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王某某3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上列三名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黄某1、马某某2、王某某3分别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678元、32200元、2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履行完毕)。

三、被告人黄某1、马某某2、王某某3分别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20678元、32200元、20000元(已履行完毕)。

四、责令被告人黄某1、马某某2、王某某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开赔礼道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冒巧燕

人民陪审员  汪克良

人民陪审员  崔建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顾丽娜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