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赣0925刑初158号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2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聂文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8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利用QQ微信等网络渠道,收购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等信息及照片约50OG,共计17万余人次,存放于其个人的微信网盘及百度云网盘内;后通过QQ、微信等方式向他人出售部分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约22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7万余
条并出售给他人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百度及腾讯的调取证据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移动硬盘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7万余条并向他人出售部分个人信息,非法获利2200元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犯罪及对居住地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于被告人的非法获利,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人张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2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余延平
人民陪审员 雷燕春
人民陪审员 刘章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汤雅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