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浙0324刑初908号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刑诉(2021)20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洁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指定辩护人孙芳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2月份左右开始,被告人赵某某在山东省威海市高新区其住处,通过交换或者购买等方式从互联网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牟利。
2020年9月21日,民警在山东省威海市高新区新世纪家园9幢2单元603室抓获被告人赵某某,并从其使用的百度网盘中查获其非法获取的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共2107799条。经查,被告赵某某贩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0.6万元以上。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陈某、章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网盘信息数据、手机电子勘查数据、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前科核查记录表、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赵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自愿认罪认罚,决定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6日起至2024年10月23日。)
二、追缴被告人赵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林玉喜
人民陪审员 叶永社
人民陪审员 金和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钱一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