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1)宁0121刑初214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17   阅读: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宁0121刑初214号    

永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2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刘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被告人季某在永宁县望远镇中国联通永宁县凯达辉通讯合作营业厅工作中,添加客户微信,将获取的客户手机号码发送到指定的微信群,被他人注册各类APP账号,待客户手机获取到验证码后,被告人季某再将验证码发送至陌生人将其拉进的“业务群”、“亿鑫(淘宝)接码6”、“亿鑫(掌上)14”、“亿鑫(京东老号)4”、“大地润发1.5”等微信群,陌生人在群内获得验证码后,按照每个号码(包括验证码)1元至9元不等的价格,通过微信红包支付给被告人季某。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季某通过出售客户手机号和验证码,共计获利4241.74元人民币,用于个人消费。被告人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户籍信息、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季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季某将其在营业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不法分子牟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建议对被告人季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季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季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季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还非法获利。恳请对其从轻、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银川市永宁县望远镇凯达辉手机店系中国联通银川市分公司业务代理商,主要业务为新用户开户入网、产品销售、客户服务与维系等。被告人季某为店内员工,负责上述业务的办理工作。2021年3月,被告人季某在他人介绍下,在用户办理开户等业务时,私自将用户手机号发至亿鑫(淘宝)接码6、亿鑫(京东老号)4等多个微信群,由他人注册各种APP账号,获得注册验证码后再将验证码发至微信群,从中可以获得每条验证码1到9元不等的收益。自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6日案发时,被告人季某通过该种方式共牟取利益4241.74元。案发后,被告人季某上缴违法所得4241.74元。被告人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中国联通业务代理合同审批单、业务代理协议、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和保密协议、望远凯达辉营业厅业务日志、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微信交易统计、微信支付明细、电子检查工作记录及截图、营业执照、工作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退款票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办理业务之便将获取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向他人提供、出售,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季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违法所得4241.74元、华为nova8pr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赵  洪  霞

人民陪审员     郭欣琴

人民陪审员      沈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李佳宾

书 记 员     张晓波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