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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322刑初172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18   阅读: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辽1322刑初172号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刑诉[2021]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后又以建检刑变诉[2021]Z2号起诉书变更起诉。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宏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尹志凯、崔晓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年11月份至2021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QQ等网络聊天工具、向他人购买或交换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又通过使用“星辰号码魔方”软件生成的方式生成了大量电话号码,经朝阳正兴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鉴定、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和公安网云平台查证,刘某某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合计42608018条,其中:(1)有姓名、电话号、地址、身份证号的公民信息经去重的公民个人信息为35317;(2)只有手机号的公民个人信息经去重为42572527条;(3)有姓名、电话号、IP地址、身份证号的公民信息为166条;(4)有姓名、电话号、银行卡号的公民信息为8条。

2021年4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以0.15元每条的价格销售给阿某(飞机名、目前未到案未查明真实身份)5000条公民个人信息后,授意阿某将750元钱打入刘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73)中,刘某再通过微信转账将750元转给刘某某。

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四至六年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某辩称:检察机关指控的4200余万条的手机号码不能算个人信息,而且是其用软件生成的。其它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检察机关原起诉中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为88845条,在事实和证据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后将条数变更为42608018条,违背法律的稳定性且指控互相矛盾,说明量刑的证据未查证属实。2、刘某某非法获取信息的来源是网络下载和利用网络软件生成,将信息出售给他人后立即删除怕对方找麻烦,其信息来源大多数均是无效的。3、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认定的数额均是以不具有法律依据的等距抽样得出概率进而推算得出,以此种方式认定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符合法律规定。4、指控的42608018条信息中,只有(3)、(4)项是确定的实数,(1)、(2)为鉴定机构鉴定出未去重、未进行真实性比对的条数,尤其是(1)项的条数已经被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予以推翻。5、刑事案件举证责任在检察机关,本罪司法解释但书的意思是,对不真实或者无效的信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应予排除,并非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人,要被告人自行举证应由法律规定。6、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法应从轻处罚。综上,经查证属实,真实有效的公民个人信息条数仅有7442条,故应对被告人刘某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年11月份至2021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网络,收受、窃取了大量含有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电话号码等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又通过使用“星辰号码魔方”软件生成的方式生成了大量手机号码。2021年4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以每条0.15元的价格销售给飞机网友“阿某”5000条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人民币750元。同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建平县公安局抓获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所用电脑主机一台、苹果牌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两台、银行卡二张被公安机关扣押。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电脑、手机内去重后的手机号码共计42572527条。经朝阳正兴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所和公安网云搜平台等查证:刘某某电脑、手机内有姓名、电话号码、地址、身份证号码的公民个人信息为33583条;有姓名、电话号码、IP地址、身份证号码的公民信息为166条;有姓名、电话号码、银行卡号的公民信息为8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电脑主机一台、苹果牌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两台、银行卡二张,证实被告人刘某某所用作案工具。

二、书证:(一)案件来源、指定管辖决定书、抓捕经过,证实本案来源于上级公安机关交办并指定管辖,被告人刘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调取记录、调取说明,证实该三家公司对随机抽取的涉案400万条手机号码在2021年4月9日前是否为有效号码进行了调取,共有朝阳号码6549条,其中有效号码5176条。(三)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刘某某电脑中存储的12条有姓名、电话号、银行卡号的信息中有8条经核查为真实的公民个人信息。(四)银行流水,证实×××年4月10日至2021年4月10日期间,刘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的流水情况。(五)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支付截图、银行收款记录,证实2021年4月8日,刘某收到王某转账750元钱后,向刘某某转账750元。(六)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七)喀左县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学籍查询单,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系该校在读学生。(八)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睢宁县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证实2018年2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因犯非法控制计算机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5月7日刑满释放。

三、证人刘某证实:我用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帮同学刘某某转过七笔钱,共计20900元。×××年7月22日我收到三笔转账,有两笔是一个名叫马某的人转的,分别转了600元和8000元,有一笔是一个名叫刘某某的人转的,转了5000元。×××年11月7日,我收到名叫肖某的人转账的1000元。×××年11月8日,我收到名叫李某的人转账2000元。×××年11月9日,还是肖某用同样的卡号转给我3600元。2021年4月8日,一个名叫王某的人给我转账750元,这些钱我都及时通过微信转给刘某某了,其中有50元钱刘某某让我帮他买东西了。刘某某的微信号是×××。我的微信号是×××年12月份新建的,当时想搞微商,以前的微信号就不用了,之前刘某某转账都是通过我不用的那个账号转的账。刘某某平时花销挺大的。

四、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年11月末,我在一个QQ群里看到有人收“料子”和卖“料子”的信息(“料子”就是个人信息数据,包括手机号、人名等信息),就想跟着卖挣点钱花。我学着用“星辰号码魔方”软件和网页生成了5W左右条的电话号码,又从小额贷款网页源码自带的数据库里拷贝了2000多条个人信用额度信息,还有网友发给我的5000至8000条学生个人信息,然后将这些信息整合后在各个数据渗透QQ群和境外的飞机软件里喊话往外卖。有身份证号的公民信息我卖了500条,有手机号和姓名的公民信息卖了2000条左右,是按每条0.5至1元不等价格重复向外卖给不同的人,只有手机号码的公民信息卖了几万条,我总共干了半年多,大概赚了1万元钱左右,都让我拿去网上赌博了。收购公民个人信息的人应该都是用来电信诈骗和网络赌博的,我卖完就把他们从QQ和飞机上删除了。我最近通过飞机聊天软件卖给一个叫“阿某”的人5000条数据,卖了750元钱,钱是我同学刘某通过银行卡帮我收的,还有一次他帮我收了1500元卖数据的钱。去年刘某帮我收过几次赌博和虚拟货币交易赚的钱。

五、鉴定意见:(一)朝阳正兴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朝正会专审[2021]0013号经济鉴定报告、鉴定报告说明,证实通过该所审计,从刘某某电脑、手机提取涉案公民信息45522315条。其中:只有电话号的公民信息45484673条,因设备和时间的问题,无法全部去掉重复项目;有姓名、电话号的公民信息1317条;有姓名、电话号、IP地址、身份证号的公民信息200条,去掉重复项后为195条;有姓名、电话号、银行卡号的公民信息12条;有姓名、电话号、地址、身份证号的公民信息36113条,对身份证号重复的进行筛选,筛选后为35317条。(二)福建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闽中证[2021]数鉴字第15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在送检的光盘“1只有电话号码.xlsx”文件中共筛选出手机号码454××××2823条,去除重复的手机号后共计42572527条。

六、搜查、提取笔录等:(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2021年4月8日,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刘某某住宅进行搜查,扣押台式电脑主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两台,银行卡二张。同日,扣押刘某某苹果牌手机一部。(二)提取笔录、提取照片,证实案发后,侦查人员提取了被告人刘某某手机内的涉案微信收款、网银汇款及聊天记录。

七、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光盘两张,证实朝阳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对涉案手机、电脑主机、笔记本电脑进行检查,发现并提取了与案件相关的数据以及中国移动、联通、电信朝阳分公司调取的电子数据。

八、建平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1、(1)经朝阳正兴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只有手机号码个人信息454××××2823条,未全部去重,后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只有手机号码公民信息42572527条。按照等距抽样原则,从去重后文档每间隔400万条手机号码抽取40万条手机号码的规律,共抽取手机号码400万条。中国移动、联通、电信朝阳市分公司对抽取数据中涉案的朝阳号段号码进行筛选,并对有效性进行核验,共有朝阳号码6549条,其中有效号码5176条,有效率为79.034%。根据抽样中朝阳号码比例及其有效率可推算42572527条手机号码中有效的朝阳号码55088条。因朝阳地区通信运营商只能对本地号码进行查询核验有效性,暂无法对朝阳地区以外省市手机号码有效性进行核验。(2)对涉案的36113条公民信息已由朝阳正兴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去重鉴定,去重后数量为35317条,按照等距抽样原则,从去重后文档每间隔3200条信息抽取200条身份证号码的规律,共抽取身份证号码2200条,通过公安云搜平台户籍数据对姓名、身份证号码逐一进行对比,相同率为95.091%,根据相同率推算涉案公民信息为33583条。(3)因朝阳地区通信运营商只能对本地号码进行查询,因此涉案的有姓名、电话号码的1317条公民信息无法核验有效性。(4)有姓名、电话号、IP地址、身份证号的195条公民信息通过公安云搜平台户籍数据对姓名、身份证号码逐一对比相同数为166条。(5)有姓名、电话号、银行卡号公民信息12条经银行调证银行卡号与姓名相同为8条。2、嫌疑人刘某某供述其获取的手机号码是使用“星辰号码魔方”软件生成,可离线大批量生成全国各地市手机号码。根据其涉案电脑电子证物检查发现的“星辰号码魔方说明文档-V8.9”介绍,该软件可离线大批量生成全国各地市移动、联通、电信手机号码。

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信息33757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但其关于被告人刘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条数为42608018条,属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指控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1、现有证据证实只有手机号码的42572527条电子信息系被告人刘某某用软件自动生成,该手机号码不是通过窃取、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不能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其中部分手机号码虽与朝阳地区移动、联通、电信部门查验的有效号码相同,也不应计入被告人刘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2、被告人刘某某非法获取的35317条有姓名、电话号码、地址、身份证号的公民个人信息中,经公安机关抽样对比后确认真实信息为33583条,故对不真实的信息条数应予扣除。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提出的其用软件自动生成的4200余万条手机号码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某某非法获取的真实信息为7442条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提出的对刘某某可从轻处罚,并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22年10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向被告人刘某某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50元。

三、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苹果牌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两台、银行卡二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杰

人民陪审员  亢学民

人民陪审员  邹吉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白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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