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湘1022刑初434号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郴宜检刑诉〔2021〕198号2021年10月1日起,被告人白某在网上倒卖实名认证的微信号,先低价收取微信号,再将收购到的已经实名认证的微信号进行售卖,共贩卖约200多个微信号,非法获利21000元。
被告人意见:被告人白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其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判决结果:一、撤销安徽省长丰人民法院(2021)皖0121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白某所宣告的缓刑。
二、被告人白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罚金已预缴纳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27日止。被告人白某于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1月30日被羁押四日已折抵刑期四日。)
三、被告人白某所退赃款21000元(由**机关扣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机关扣押的用于犯罪活动的作案工具手机、电脑等,予以没收,交有权处理机关依法处理。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世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毛宇宏
书 记 员 欧生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