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湘1221刑初147号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以怀中检刑诉[202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唐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3月至7月,被告人向某某在经营中国电信中方县铜湾镇向某某经营店期间,未经客户同意,擅自将客户的手机号码等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操作“拉新业务”,即由他人注册微信、抖音、京东等网络APP使用,向某某从中获取违法所得3262元。
归案后,被告人向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262元。
同时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本院在庭审中查明,2021年7月6日,中方县公安局在中方县铜湾镇街上中国电信营业厅(铜湾电信向某某经营店)内将被告人向某某传唤至铜湾派出所接受调查,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被告人向某某于2021年12月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还查明,湖南省中方县社区矫正工作局在对被告人向某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后认为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危险性小,且对所在社区影响较小,管辖居委会及家属愿意协助,如果适用,可以在本辖区执行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接报案登记表、立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支付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经营主体及工号信息、被告人常口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霍某、周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提取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向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归案后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并考虑司法行政机关适用社区矫正建议,依法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向某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向某某实施犯罪所获取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向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向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对被告人向某某实施犯罪所获取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262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向 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向 垚
书 记 员 刘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