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豫1724刑初624号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21)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隗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节凤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份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隗某利用在正阳县中国移动营业网点工作便利,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将客户已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接收到的注册APP账号验证码发送给他人,非法获利5936.37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隗某已将违法所得5936.37元退缴至正阳县人民法院账户。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隗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彭某、杨某、隗某、任某、孙某、刘某、陈某的证言、工作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隗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隗某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隗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9月8日起至2021年12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崔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