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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1438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0-31   阅读:

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1438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日期: 2015-10-14
合 议 庭 :  邝著云余志球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理经过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5)1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甲、吴某甲、梁某甲、黄某甲、杨某甲、植某甲、植某乙、梁某乙、吴某乙、陈某甲、谢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有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甲及其辩护人路芳,被告人吴某甲及其辩护人赵洪珍、肖建凤,被告人梁某甲及其辩护人袁媛,被告人吴某乙及其辩护人柳翔,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卢煜璇、被告人植某乙及其辩护人王洋,被告人植某甲及其辩护人罗丽珍,被告人谢某甲及其辩护人薛云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冯某甲、吴某甲与陆某甲锋(在逃)等人在东莞市塘厦镇内设立传销窝点,发展被告人梁某甲、黄某甲、杨某甲、植某甲、植某乙、梁某乙、吴某乙、陈某甲、谢某甲等人为家长,共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冯某甲、吴某甲任老总和讲师,负责统筹、组织各传销窝点间的大型讲课、日常活动,陆某甲锋任经理,负责面试和收钱;梁某甲负责管理塘厦镇新村街北三巷19号502房传销窝点;黄某甲负责管理塘厦镇大岭古新村南7巷12号601房传销窝点;杨某甲负责管理塘厦镇新村街北五巷9号602房传销窝点;植某甲负责塘厦镇沙龙街北八巷8号602房传销窝点;植某乙负责管理塘厦镇大岭古街28号6楼A63房传销窝点;梁某乙负责管理塘厦镇振华街5号5楼传销窝点;吴某乙负责管理塘厦镇大岭古新村南十巷2号301房传销窝点;陈某甲负责管理塘厦镇江源路95号5楼传销窝点;谢某甲负责管理塘厦镇江源路93号4楼传销窝点。冯某甲等人以推销法国奥莱特保健品等产品为名,吸引庞某甲等60多名传销人员(均另案处理)参加,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根据费用多少和发展下线人数确定业务代表、业务员、初级业务员、中级业务员、高级业务员等层级,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破案后,查获传销活动笔记、资料437本、传销活动书籍2册等物品一批。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庞某甲等证人证言,传销活动笔记等物证、户籍材料等书证,冯某甲等11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冯某甲、吴某甲、梁某甲、黄某甲、杨某甲、植某甲、植某乙、梁某乙、吴某乙、陈某甲、谢某甲结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均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冯某甲、吴某甲提出其系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法律的辩解意见;被告人陈某甲否认犯罪,提出其未参与传销活动的辩解意见;被告人梁某甲、黄某甲、杨某甲、植某甲、植某乙、梁某乙、吴某乙、谢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

被告人冯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冯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被告人冯某甲不是传销组织的设立者,在犯罪中未统筹传销活动,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走上犯罪道路;未胁迫他人参与传销亦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辩护意见。

被告人吴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甲仅起上传下达的作用,未统筹和策划传销活动,系从犯;未胁迫传销参与者亦未限制传销参与者的人身自由;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等辩护意见。

被告人梁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梁某甲系因法律意识淡薄被骗加入传销组织;系从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辩护意见。

被告人吴某乙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乙系从犯、初犯;未限制传销参与者的人身自由;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辩护意见。

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甲仅代为保管出租房钥匙,未对家庭成员进行管理协调,不是家长,其未发展任何一名下线,亦未获利,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植某乙、植某甲、谢某甲的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未胁迫他人参与传销,亦未限制传销参与者的人身自由,系从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甲、吴某甲与陆某甲锋(在逃)等人在东莞市塘厦镇内设立传销窝点,与各传销窝点的家长即被告人梁某甲、黄某甲、杨某甲、植某甲、植某乙、梁某乙、吴某乙、陈某甲、谢某甲等人,共同管理、协调传销活动。其中冯某甲、吴某甲任老总和讲师,开展组织各传销窝点间的大型讲课、日常活动,陆某甲锋任经理,负责面试和收钱;梁某甲负责管理塘厦镇新村街北三巷19号502房传销窝点;黄某甲负责管理塘厦镇大岭古新村南7巷12号601房传销窝点;杨某甲负责管理塘厦镇新村街北五巷9号602房传销窝点;植某甲负责塘厦镇沙龙街北八巷8号602房传销窝点;植某乙负责管理塘厦镇大岭古街28号6楼A63房传销窝点;梁某乙负责管理塘厦镇振华街5号5楼传销窝点;吴某乙负责管理塘厦镇大岭古新村南十巷2号301房传销窝点;陈某甲负责管理塘厦镇江源路95号5楼传销窝点;谢某甲负责管理塘厦镇江源路93号4楼传销窝点。冯某甲等人以推销法国奥莱特保健品等产品为名,吸引庞某甲等60多名传销人员(均另案处理)参加,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根据费用多少和发展下线人数确定业务代表、业务员、初级业务员、中级业务员、高级业务员等层级,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破案后,查获传销活动笔记、资料437本、传销活动书籍2册等物品一批。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证实涉案各传销窝点的情况。

2.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民警分别在九个传销窝点缴获传销日记本、日常生活记账本、会员卡、学员卡、奥莱特保健系列产品、御廷保健系列产品、雅馨婷系列产品、管理类书籍等物品一批。

(二)物证

会员卡、学员卡、奥莱特保健系列产品、御廷保健系列产品、雅馨婷系列产品、管理类书籍等物品一批(随案移送):证实在涉案相关传销窝点缴获的物证。

(三)书证

1.抓获经过:证实根据群众举报抓获被告人冯某甲等11人,无自首、立功情节。

2.接受证据清单:证实民警依法调取相关租房合同等情况。

3.扣押清单:证实在九个传销窝点扣押传销日记本、日常生活记账本、会员卡、学员卡、奥莱特保健系列产品、御廷保健系列产品、雅馨婷系列产品、管理类书籍等物品一批。

4.传销日记本、日常生活记账本:证实显示传销相关的情况。

5.查询结果:证实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查询该局内资、外资企业现有数据库,暂找不到东莞市名称为“东莞奥莱特国际集团”或“奥莱特国际集团东莞分公司”的企业资料。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冯某甲、吴某甲、梁某甲、黄某甲、杨某甲、植某甲、植某乙、梁某乙、吴某乙、陈某甲、谢某甲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等身份情况。

(四)证人证言

第一组:梁某甲的家庭

1.庞某甲的证言:证实(1)庞某甲是2014年6月中旬经同学郑智文介绍,购买产品加入奥莱特传销组织,是交钱给锋哥购买三份产品,成为业务代表,但相关产品至今没有收到。(2)该组织是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购买产品的数量区分层级,就是以拉人头的方式进行传销产品,每套8980元,都是骗朋友、亲人入伙购买产品的。(3)庞某甲所在的家庭还有神探、事业线、限量版、节节高、菜鸟、牛某,家长是牛某(梁某甲),他负责管理,上传下达任务等工作。泡泡(吴某乙)、威哥(黄某甲)、天明哥(杨某甲)等人给庞某甲等人上过课。

庞某甲辨认笔录:辨认出其所在家庭的家长牛某(梁某甲)。

2.蔡某的证言:证实(1)蔡某是2014年6月份左右经朋友潘某戊介绍,向锋哥购买产品加入奥莱特传销组织,现在是业务代表,其所购买的产品是加入组织的第一份业绩,所以产品不会送到蔡某等人手里。(2)该组织是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购买产品的数量区分层级,就是以拉人头的方式进行传销产品,每套8980元,都是骗朋友、亲人入伙购买产品的。(3)蔡某所在的家庭还有神探、事业线、限量版、节节高、菜鸟、牛某,家长是牛某(梁某甲),他负责管理,上传下达任务等工作。

蔡某辨认笔录:辨认出其所在家庭的家长是梁某甲。

3.李某己的证言:证实李某己是2014年8月26日经潘小蕊介绍加入奥莱特传销组织,还没有购买产品。(2)该组织是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购买产品的数量区分层级。(3)李某己所在家庭成员有梁某甲、事业线、极品、奇葩、神探、限量版,其中家长是梁某甲,他负责管理,上传下达任务等工作。

李某己辨认笔录:辨认出其所在家庭的家长是梁某甲。

4.陈某壬的证言:证实陈某壬是2014年3月10日经同学潘某戊介绍加入奥莱特传销组织,购买了一份产品,现在是业务代表,发展弟弟陈某癸买了一份产品。(2)该组织是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购买产品的数量区分层级,就是以拉人头的方式进行传销产品,每套8980元,都是骗朋友、亲人入伙购买产品的。(3)陈某壬所在的家庭还有限量版、奇葩、极品、神探、节节高,家长是牛某(梁某甲),他负责管理,上传下达任务等工作。

陈某壬辨认笔录:辨认出其所在家庭的家长是梁某甲。

5.吴某癸的证言:证实(1)吴某癸是2014年5月,经吴某子介绍加入奥莱特传销组织,购买了一份产品,现在是业务代表。(2)该组织是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购买产品的数量区分层级,就是以拉人头的方式进行传销产品,每套8980元,都是骗朋友、亲人入伙购买产品的。(3)吴某癸所在的家庭还有节节高、极品、事业线、奇葩、限量版、梁某甲,家长是梁某甲,他负责管理,上传下达任务等工作。

吴某癸辨认笔录:辨认出其所在家庭的家长是梁某甲。

6.卢某甲(绰号限量版)的证言:证实(1)卢某甲是2014年4月经吴超介绍加入奥莱特传销组织,向锋哥购买了一份产品,现在是业务代表。(2)该组织是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购买产品的数量区分层级,就是以拉人头的方式进行传销产品,每套8980元,都是骗朋友、亲人入伙购买产品的。(3)卢某甲所在家庭还有梁某甲(牛某)、事业线、极品、奇葩、神探、节节高,家长是梁某甲,他负责管理,上传下达任务等工作。

卢某甲辨认笔录:辨认出其所在家庭的家长是梁某甲。

第二组证人:黄某甲的家庭

7.陈某癸的证言:证实(1)陈某癸是2014年4月经哥哥陈某壬介绍,经陆某甲锋面试加入传销组织,购买了两套产品,发展了一名下线同学李某辛买了三套,成为业务员。(2)陈某癸所在家庭的组长是黄某甲,黄某甲带陈某癸去串门、听课,知道是在搞传销。

8.林某戊的证言:证实(1)林某戊是2014年7月中旬经同学林某丁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交了8980元购买了一份产品,成为业务代表,但至今没有收到产品。(2)林某戊所在的家庭还有黄某甲、江某甲、多开线、金蛇、吴某子、高科技、草梅,其中黄某甲是家庭的组长,他负责衣食住行和讲课。

9.吴某子的证言:证实(1)吴某子是2014年10月2日经朋友吴某乙介绍加入传销组织,交了8980元给陆某甲锋购买了一份产品,成为业务代表,但至今没有收到产品。(2)吴某子所在的家庭还有威哥、金蛇、多开线、江某甲、高科技、哈佛、草莓,其中威哥(黄某甲)是家庭的组长,负责衣食住行和讲课。一般晚饭后,吴某子等人就向亲戚朋友及同学打电话拉关系,想方设法把他们叫过来,好向他们推销产品,因为只有发展下线才能获利。

吴某子辨认笔录:辨认出其所在家庭的家长是黄某甲。

10.罗某甲的证言:证实罗某甲是2014年10月9日在塘厦镇××街,遇到一名女老乡,后她带罗某甲去到这涉案的家庭住,白天逛街,晚上睡觉,不知道其他人平日都做什么。

11.何某甲的证言:证实(1)何某甲是2014年3月经刘和介绍加入传销组织,购买了一份产品,成为业务代表,暂未发展下线。(2)何某甲所在的家庭还住有大林、神九、高科技、罗某甲、江某乙、小力、威哥。其中,威哥(黄某甲)是负责人。

12.江某丁的证言:证实(1)江某丁是2014年10月6日经朋友吴某子介绍加入传销组织,因刚来没有购买产品,但有参与家庭生活和上课。(2)江某丁所在的家庭还住有黄某甲、蛇哥、小弟、老高、哈佛、陈某丙、草莓,其中黄某甲是负责人,负责江某丁等人的生活和带出去串门、爬山。

13.韦某甲的证言:证实(1)韦某甲是2014年4月经同学植某甲介绍介入该传销组织,知道做保健品传销(以前叫博逸恒,现在改名为奥莱特),购买了三套产品,发展下线梁某癸购买了二套产品,成为业务员。(2)韦某甲这些业务员上面就是组长,组长上面是经理陆某甲锋,经理上面是老板,平时基本上以家庭为单位活动。(3)韦某甲所在的家庭是由黄某甲负责,他是组长,他负责联系去别的家庭串门、安排听课、组织出去玩,联系购买产品和收取生活费。(4)那些产品都卖不出去的,只有自己用。

韦某甲辨认笔录:辨认出所在家庭的家长是黄某甲。

第三组证人:杨某甲的家庭

14.黄某乙的证言:证实(1)黄某乙是2014年9月经凤姐介绍介入奥莱特传销组织,必须购买一套产品才能加入,现在是业务代表。暂未发展下线。(2)该组织是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购买产品的数量区分层级,就是以拉人头的方式进行传销产品,每套8980元,都是骗朋友、亲人入伙购买产品的。(3)黄某乙所在家庭还有冯某甲、李某丙、李某庚、陈某丁、韦某乙、卢某乙,其中杨某乙是家庭的组长,负责管理家庭成员的日常生活、到其他家庭串门、安排上课,上传下达信息任务等。冯某甲是老师,她的级别比黄某乙高,她做事不告诉黄某乙等人。

黄某乙辨认笔录:辨认出所在家庭的家长是杨某乙;辨认出传销组织的一个领导是冯某甲。

15.陈某子的证言:证实(1)陈某子是2014年7月经胡某戊介绍介入奥莱特传销组织,购买了一份产品,现在是业务代表。暂未发展下线。(2)该组织是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购买产品的数量区分层级,有业务代表等五个级别。(3)陈某子所在家庭的老师和负责人是杨某甲。还见过冯某乙(冯某甲)她一般白天出去,晚上回来。杨某甲负责管理家庭成员的日常生活、到其他家庭串门、安排上课、上传下达任务等。

陈某子辨认笔录:辨认出所在家庭的家长是杨某乙;辨认出传销组织的一个领导是冯某甲。

16.李某丙的证言:(1)李某丙是2014年7月经杨某甲介绍被骗加入奥莱特传销组织,暂未购买产品,但有参与家庭生活和上课。暂未发展下线。(2)该组织是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购买产品的数量区分层级,有业务代表等五个级别。是以拉人头的方式进行传销产品,每套8980元,都是骗朋友、亲人入伙购买产品的。(3)李某丙所在家庭还有杨某甲、冯某甲、李某庚、陈某子、韦某乙、黄某乙、卢某乙,其中杨某甲是组长(又叫家长)和老师,负责管理家庭成员的日常生活、到其他家庭串门、上课、上传下达任务等。

17.韦某乙的证言:证实(1)韦某乙是2014年10月2日经杨某乙介绍介入奥莱特传销组织,购买了一份产品,成为业务代表。暂未发展下线,但还没有收到相关产品。(2)该组织是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购买产品的数量区分层级,有业务代表等五个级别。是以拉人头的方式进行传销产品,每套8980元,都是骗朋友、亲人入伙购买产品的。(3)韦某乙所在家庭还有杨某甲、冯某甲、第六感、黄金、飞杨、马某、磁铁。其中杨某甲是家长和老师,负责管理家庭成员的日常生活、到其他家庭串门、上课、上传下达任务等。冯某甲也是老师。

18.李某庚的证言:证实(1)李某庚是2014年7月经李某戊辉介绍介入该传销组织,购买了一份产品,成为业务代表。暂未发展下线。(2)该组织是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购买产品的数量区分层级,有业务代表等五个级别。是以拉人头的方式进行传销产品,每套8980元,都是骗朋友、亲人入伙购买产品的。(2)李某庚所在家庭还有卢某乙、陈某子、杨某甲、李某丙、韦某乙、黄某乙、冯某甲。其中杨某甲家长,负责管理家庭成员的日常生活、到其他家庭串门、上课、上传下达任务等。冯某甲是冯某乙。

19.卢某乙的证言:证实卢某乙是2014年4月经植某甲介绍介被骗加入奥莱特传销组织,暂未购买产品,但有参与家庭生活和上课。暂未发展下线。(2)该组织是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购买产品的数量区分层级,有业务代表等五个级别。是以拉人头的方式进行传销产品,每套8980元,都是骗朋友、亲人入伙购买产品的。(3)卢某乙所在家庭还有杨某甲、冯某甲、马某、李某庚、陈某子、韦某乙、黄某乙。其中杨某甲是家长和老师,负责管理家庭成员的日常生活、到其他家庭串门、上课、上传下达任务等。冯某甲是老师。

第四组证人:植某甲的家庭

20.庞远英的证言:证实(1)庞远英是2014年8月经小豆介绍住进塘厦镇林村沙龙街8巷8号602房这个家庭的,里面还住着植某甲、郑某甲、UNCLE、X姐、富某、吴某丁、刘某甲、队长。(2)植某甲带庞某乙去参加过培训,也是植某甲叫庞某乙去听课的。植某甲说只要花8000多元买一套保健品就可以加入到该团体。庞某乙还没有购买。

21.刘展的证言:证实(1)刘展是2014年10月3日经同学李健介绍住进塘厦镇林村沙龙街8巷8号602房的,因为他想介绍刘某甲销售奥莱特保健品,刘某甲目前还在接受培训,暂未购买产品,没有级别,但有参与听课和集体活动。(2)刘某甲所在的这个家庭还有余某乙、吴某丁、覃某、刘某甲男、植某甲、吴某戊、庞某乙、郑某甲,其中植某甲和吴某戊经常会安排刘某甲打扫卫生等工作,她们是负责刘某甲等人生活起居的。

22.郑某甲的证言:证实郑某甲是经朋友付萍介绍,约一个月前住到塘厦镇林村沙龙街8巷8号602房这个家庭的,认识植某甲,该家庭一共住了9人,听过奥莱特产品的讲课,想成为业务员需要购买产品,另外就是发展下线拉人头,以提高层次,从中得到提成。(2)郑某甲不清楚传销组织的管理模式。家庭平时由植某甲负责水电以及日常生活所需管理。

23.黄某己的证言:证实黄某己是2014年9月中旬经同学潘晓芳介绍加入传销组织,交了2000元,不清楚该2000元是什么钱。(2)黄某己所在的(林村沙龙街8巷8号602房)家庭有业务培训,还有余某乙、吴某丁、覃某、刘某甲男、植某甲、吴某戊、庞某乙、郑某甲,没有管理人员。

24.吴某戊的证言:证实吴某戊是2014年8月底经雪梅介绍加入奥莱特传销组织,交8980元购买了一份保健品,但给钱后并没有拿到保健品,现在是业务代表。(2)吴某戊刚到不久,不知道组织情况,其与另8个人一起住在出租屋内,有进行培训,说只要发展下线交钱购买产品就可以获得利润,职位也会提升。

25.覃某的证言:证实覃某经朋友禾苗介绍加入传销组织,因为还在等钱,还没有购买产品,有参与家庭生活、上课和集体活动。(2)该传销组织是要通过直接购买或者发展下线拉人头来提升级别,植某甲是覃某所在(林村沙龙街8巷8号602房)家庭的组长,是中级业务员,负责这个点的全面工作,组长上面是店长,店长上级是经理,经理上级是老总。

覃某辨认笔录:辨认出其所在家庭家长植某甲。

26.余某乙的证言:证实(1)余某乙是2014年3月经网友薛东妮介绍加入奥莱特传销组织,购买了一份产品成为业务代表,但至今未收到产品。(2)该传销组织是要通过直接购买或者发展下线拉人头来提升级别,加入该组织需要购买一套产品,植某甲是余富尤所在(林村沙龙街8巷8号602房)家庭的家长,是中级业务员。

余某乙辨认笔录:辨认出其所在家庭家长植某甲。

27.吴某丁的证言:证实(1)吴某丁是2014年2、3月份经朋友黄某丁介绍加入奥莱特传销组织,购买了一份产品成为业务代表,但一直都没有收到产品。(2)该传销组织是要通过直接购买或者发展下线拉人头来提升级别,加入该组织需要购买一套产品,植某甲是吴林所在(林村沙龙街8巷8号602房)家庭的家长,负责这个点的全面工作。

余某乙辨认笔录:辨认出其所在家庭家长植某甲。

第五组证人:植某乙的家庭

28.胡某丁的证言:证实(1)胡某丁是2014年3月份经(杨某甲家庭的)李某庚介绍,经陆某甲锋面试加入奥莱特传销组织,以8980元购买了一份产品,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收到相关产品,现在是业务代表,一共有五个级别,由低到高分别是业务代表、业务员、初级业务员、中级业务员、高级业务员。平时的主要事情就是到其他家庭串门和发展下线。主要是以拉人头的方式提升级别,就是拉进来的人越多级别提升就越快,因为每个人进来都要买产品,份数要多就要通过发展下线,下线购买的也算入上线的份数。(2)胡某丁所在塘厦镇大岭古街28号603房的家庭共有八个人,分别还有植某乙、庞某丙、杨某丙、刘某乙、何某乙、苏某、胡某戊,其中植某乙家长,负责控制开支、安排人员、组织活动、组织听课等。家长是最低层的管理,植某乙也是中级业务员。中级管理人员还有冯某甲、吴某甲。

胡某丁辨认笔录:辨认出其所在传销家庭的家长是植某乙。

29.庞某丙的证言:证实(1)庞某丙是2014年9月22日经学长刘某乙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购买了一份产品。培训期间听的第一节课是梁某甲讲的创业财富,第二节课是潘某甲讲的事业,第三节课是袁某讲的素质和心态。后刘某乙还说公司分五个级别,由低到高分别是业务代表、业务员、初级业务员、中级业务员、高级业务员。经陆某甲锋面试,交8980元钱购买了一份产品加入了组织,但还没有拿到产品。(2)庞海琼所在的塘厦镇大岭古街28号6楼家庭还有四男三女,分别是刘某乙、一级棒、主席、激情、植某乙、杨某丙、胡某戊。其中,植某乙是组长,是中级业务员。一般每天晚上就向亲戚朋友及同学打电话拉关系,想方设法把他们叫过来,因为只有发展下线才能获利。

30.刘某乙的证言:证实刘某乙是2014年6月经朋友阿海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付款8980元购买了一份产品就可以加入,暂未发展下线。由于其刚来,所在塘厦镇大岭古等28号家庭同住的另外七个人都不清楚,也不清楚该组织的管理模式。

31.苏某的证言:证实(1)苏某是2014年10月经潘某乙介绍加入传销组织,交了购买了产品的钱,潘某乙给了其一张某甲,可以在一些酒店消费打折。(2)苏某暂未发展下线,知道晋升高级的方法是从身边的朋友、同学、亲戚下手,向他们介绍产品、理念,拉拢他们加入。(3)苏某是和表妹(植某乙)等八男八女住在一起的,平时串门学习或者集体出门。

32.杨某丙的证言:证实(1)杨凤是2014年4月经小林介绍加入传销组织,购买了两份产品,成为业务代表。(2)组织分业务代表、业务员、初级业务员、高级业务员五个级别,都是通过叫亲戚、朋友、同学过来玩,向他们介绍公司状况,叫他们买产品,加入到团队中,从而发展下线提升自己的级别。(3)杨某丙所在的家庭还有主席胡某丁、小海、庞某丙、一支棒、激情、何某丙、刘某乙、表妹、胡某戊,其中表妹(植某乙)是组长,负责整个团队工作统筹安排。

33.胡某戊的证言:证实(1)胡某戊是2013年6月经网友林进介绍加入奥莱特传销组织,培训期间听的第一节课是梁某甲讲的创业财富,第二节课是黄某甲讲的事业,第三节课是杨某甲讲的素质和心态。后经陆某甲锋面试,交8980元钱购买了一份产品加入了组织。(2)传销组织分为五个级别,分别是业务代表、业务员、初级业务员、中级业务员、高级业务员,主要是以拉人头的方式提升级别,拉进来的人越多级别提升就越快。后胡某戊自己一共购买了4份产品,下线购买了6份产品,成为初级业务员。胡某戊的直接下线是李某庚,间接下线是胡某丁、小志。胡某戊购买4份产品,但是到目前只收到一份产品。(3)胡某戊所在的塘厦镇大岭古街28号603房的家庭的家长是植某乙,还有庞某丙、杨某丙、刘某乙、何某乙、苏某、胡某丁。植某乙负责安排人员,控制生活开支,组织活动,组织听课等等。家长的上级是中级管理人员冯某甲、吴某甲、植某甲,其他就不清楚了。

胡某戊辨认笔录:辨认出传销组织中的家长有植某乙。

34.何某丙的证言:证实(1)何某丙是2014年1月经卢某乙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购买了一份产品,现在是业务代表,平时主要是到其他家庭串门和发展下线,何某丙暂未发展下线,目前为止还没有收到相关产品。(2)何镜明所在的家庭位于塘厦镇大岭古街28号603房,植某乙是家长(也叫组长),还有庞某丙、杨某丙、刘某乙、胡某戊、胡某丁、苏某。植某乙安排人员做事,组织集体活动、组织听课。每个家庭都有一个家长。(3)该传销组织主要是以拉人头的方式提升级别的,拉进来的人头越多级别提升就越快。

何某丙辨认笔录:辨认出其所在家庭的家长是植某乙。

第六组证人:梁某乙的家庭

35.梁某丙的证言:证实(1)梁某丙是2014年3月经莫维江介绍加入奥莱特传销组织,购买了一份产品,属于最低级别的业务代表。(2)梁某丙暂未发展下线,基本上都是在房内听课,家长或负责人会教梁某丙等人如何把产品卖出去,还有就是如何叫朋友过来发展下线。梁某丙所在家庭共有九个人,家长是梁某乙,负责教梁某丙等人如何发展下线和如何将产品卖出去。

梁某丙辨认笔录:辨认出其所在家庭的家长是梁某乙。

36.黎聪的证言:证实黎聪是2014年10月13日经一名女网友介绍住进塘厦镇振华街5号的,还介绍了一些老乡给黎某说他们会照顾黎某的。黎某刚过来,不清楚情况。

37.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张某乙是2014年7月经朋友韦新华介绍加入奥莱特传销组织,购买了一份产品,成为最低级别的业务代表,平时就记笔记,有时家长就叫张某乙等人如何把产品卖出去,还有就是如何叫朋友过来发展下线。张某乙暂未发展下线,其所在的家庭家长是梁某乙,她是初级业务员,家庭一共住了9个人。

张某乙辨认笔录:辨认出其所在家庭的家长是梁某乙。

38.梁某壬的证言:证实梁某壬是2014年6月经朋友唐静介绍加入奥莱特传销组织,购买了一份产品,成为业务代表。梁某壬还在学习阶段,暂未发展下线,其所在家庭一共有9个人,家长是梁某乙,她是初级业务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教梁某壬等人如何发展下线,安排学习。

梁某壬辨认笔录:辨认出其所在家庭的家长是梁某乙。

39.杨某丁的证言:证实(1)杨某丁是2014年9月19日经朋友表哥介绍加入奥莱特传销组织,购买了一份产品,成为业务代表,至今没有收到相关产品。目前还处于学习阶段暂未发展下线。(2)杨浩所在塘厦镇振华街五号五楼的家庭一共有九个人,因为刚来不知道家长是谁,但杨某丁是交钱给小妞(应为梁某乙)。

40.郑燕丽的证言:证实郑燕丽是2014年10月经朋友何婷介绍住到塘厦镇振华街5号5楼这个家庭,该家庭还有5男3女。因没有钱,郑某乙没有购买奥莱特的产品,他们有跟郑某乙说购买产品就可以成为他们的业务代表。

41.谢某乙的证言:证实(1)谢某乙是2014年2月经朋友黄海燕介绍加入奥莱特传销组织,其购买了一份产品,成为业务代表。他们告诉谢某乙要通过拉下线的方式来开展业务,这样才能向上一级晋升。(2)谢某乙发展了老乡谢某丙作为下线。(3)谢某乙所在的家庭一共有九个人,梁某乙是家长,她是初级业务员。

42.陀钊婷的证言:证实(1)陀钊婷是2014年7月份(具体时间不记得)经一名女网友介绍加入奥莱特传销组织,花了8980元购买了一套产品成为业务代表,但至今未收到相关产品。(2)陀钊婷所在的家庭位于塘厦镇振华街5号附近,有时也去其他地方听课,一共有五男四女,不知道谁是负责人。

第七组证人:吴某乙的家庭

43.林某乙的证言:证实(1)林某乙是2014年7月经同学蔡美介绍加入奥莱特传销组织,购买了一份产品,成为业务代表,但至今没有收到产品。暂未发展下线。他们说不用推销产品,只投资公司的产品,每个月就会有收入。(2)该组织是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购买产品的数量区分层级,有业务代表等五个级别。(3)林某乙所在家庭还有吴某甲、杨某戊、梁某癸、林某己、林某乙、吴某乙,其中吴某甲是家庭的组长。

林某乙辨认笔录:辨认出其所在家长负责人是吴某甲。

44.林某己的证言:证实(1)林某己是2014年5月经同学林某丁介绍加入奥莱特传销组织,购买了九份产品,成为初级业务员,但一份相关产品都没有收到。暂未发展下线。(2)林某己所在的家庭还有吴某甲、杨某戊、梁某癸、李某辛、林某乙、吴某乙,其中吴某甲是家庭的组长,负责管理日常生活、上课、家庭串门等。

林某己辨认笔录:辨认出吴某甲。

45.杨某庚的证言:证实杨某己是2014年8月经朋友梁容介绍加入奥莱特传销组织,购买了一份产品,成为业务代表。暂未发展下线。但还没有收到相关产品。(2)该组织是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购买产品的数量区分层级,有业务代表等五个级别。他们说不用推销产品,只要投资公司产品,每个月就会有收入。(3)杨某己所在的家庭还有吴某甲、李某辛、梁某癸、林某己、林某乙、吴某乙,其中吴某甲是家庭的组长,负责管理日常生活、上课、家庭串门之类的工作。

杨某己辨认笔录:辨认出组长是吴某甲。

46.梁某癸的证言:证实(1)梁某癸是2014年5月找工作时加入传销组织,购买了一份产品,成为业务代表,上线是韦某甲。暂未发展下线,听过梁某甲、杨某甲等人讲课。(2)该组织是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购买产品的数量区分层级,有业务代表等五个级别。是以拉人头的方式进行传销产品,每套8980元,都是骗朋友、亲人入伙购买产品的。(3)梁某癸所在的家庭还有吴某甲、杨某戊、李某辛、林某己、林某乙、吴某乙,其中吴某甲是家庭的组长,负责管理日常生活、上课、家庭串门之类的工作。还认识经理陆某甲锋、中级老总冯某甲、组长杨某甲等人。

梁某癸辨认笔录:辨认出其所在家庭的负责人是吴某甲。

47.李某辛的证言:证实(1)李某辛是2014年9月经同学李峰介绍加入奥莱特传销组织,购买了两份产品,成为业务代表,但还没有得到相关产品。暂未发展下线。(2)该组织是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购买产品的数量区分层级,有业务代表等五个级别。是以拉人头的方式进行传销产品,每套8980元,都是骗朋友、亲人入伙购买产品的。(3)李某辛所在的家庭还有吴某乙(X6,真名吴某甲)、杨某戊、梁某癸、林某己、林某乙、吴某乙,其中吴某甲是家庭的组长,负责管理日常生活、听课、家庭串门之类的工作。

李某辛辨认笔录:辨认组长吴某乙(吴某甲)。

第八组证人:陈某甲的家庭

48.陈某己的证言:证实(1)陈某己是2014年3月经同学刘松秋介绍加入奥莱特传销组织的,购买了一份产品。发展一名下线吴高雄。但一直都没有收到相关产品。(2)陈某己等人上面有管理人员家长,家长上面还有店长、经理、老总,陈某甲是其家庭的家长。他们要陈某己等人不停地拉拢他人加入来发展下线,级别才会提高。(3)陈某己所在的家庭家长是陈某甲。

陈某己辨认笔录:辨认出其所在家庭的家长是陈某甲。

49.吴某辛的证言:证实(1)吴高雄是2014年3月经女朋友陈某己介绍加入奥莱特传销组织,购买了一份产品,应该是业务代表。暂未发展下线。(2)吴高雄加入后去家长梁艳兰管理的家庭串过一次门,还上过一次课。(3)吴高雄所在的家庭家长是陈某甲,他负责家庭成员的生活起居。

吴高雄辨认笔录:辨认出家长陈某甲、梁某乙。

50.梁某己的证言:证实(1)梁某己是2014年9月经网友王军介绍加入奥莱特传销组织,现在是业务代表。暂未发展下线。传销组织的管理模式是要梁某己等人不停地拉拢他人加入来发展下线,级别才会提高。(2)梁某己所在家庭的家长是陈某甲。

梁某己辨认笔录:辨认出家长陈某甲。

51.莫某甲的证言:证实(1)莫某甲是2014年7月份经同学莫春水介绍,刚来到塘厦镇的奥莱特上班,做保健美容产品。(2)莫某甲等住一起的一家10个人一起出去活动,然后一起回住处,认识陈某甲,其他人不清楚。陈某甲说让莫某甲先熟悉环境,再教其如何销售产品。

52.蒙某证言:证实蒙某是2014年9月份到塘厦镇石潭布社区的一出租屋,与另九个住,因为没有加入所需的8980元钱,所以还没有正式加入。

53.侯某证言:证实侯某是几天前才到塘厦镇,与陈某甲等十人住在一起,不清楚情况。

54.利某证言:证实利某是2014年10月3日被同学宁霞妃叫过来住塘厦镇的这个十个人的家庭,不清楚其他人做什么的。

55.陆某乙证言:证实陆某乙是2014年10月10日到塘厦镇××陈道斌玩,后陈某甲安排其住在这个10个人的家庭,刚住四天,其他情况不清楚。

56.宁霞妃证言:证实宁霞妃是2014年9月份被同学廖倩叫过来,住进的这个10个人的家庭的,听说是推销奥莱特公司的美容保健品的,但没有见过产品,也没人叫交钱。家长是陈某甲。

第九组证人:谢某甲的家庭

57.卢某丙证言:证实(1)卢某丙是2014年4月通过网友周某波介绍加入奥莱特传销组织,购买了一份产品,现在是业务代表。暂未发展下线。(2)发展会员是拉人进组织,让这些人购买产品,拉得越多,就返利越多。(3)卢某丙所在家庭的组长是谢某甲,她负责生活管理。

卢某丙辨认笔录:辨认出其所在家庭负责管理的人是谢某甲(班某)。

58.何某丁军证言:证实(1)何某丁军是2014年8月经网友介绍加入奥莱特传销组织,购买了一份产品。暂未发展下线。(2)传销组织模式就是拉人进组织,新进来的人都要购买产品,拉进来的人越多,购买的产品越多,返点报酬就越多。(3)其所在家庭的组长是班某(谢某甲),负责管理日常生活。

何某丁军辨认笔录:辨认出其所在家庭负责管理的班某(谢某甲)。

59.潘某丙证言:证实(1)潘某丙是2014年6月通过qq知道并加入奥莱特传销组织,购买了一份产品,现在是业务代表。暂未发展下线。(2)该组织是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购买产品的数量区分层级,有业务代表等五个级别。是以拉人头的方式进行传销产品,每套8980元,都是骗朋友、亲人入伙购买产品的。(3)潘某丙所在家庭还有谢某甲、叶海舒、何某丁军、卢某丙、莫某乙、莫某丙、周时尚,家庭领导只有组长,又叫家长,该组长就是谢某甲,负责管理家庭成员的日常生活、到其他家庭串门、上课,上传下达信息任务等。

潘某丙辨认笔录:辨认出其所在家庭负责管理的人是谢某甲。

60.周时尚证言:证实(1)周时尚是2014年3月经老乡黄玉梅介绍加入奥莱特传销组织,购买了一份产品。暂未发展下线。(2)该组织是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购买产品的数量区分层级,有业务代表等五个级别。是以拉人头的方式进行传销产品,每套8980元,都是骗朋友、亲人入伙购买产品的。(3)周时尚所在家庭还有谢某甲、叶海舒、何某丁军、卢某丙、莫某乙、莫某丙、潘某丁,家庭的领导只有组长,又叫家长,组长是谢某甲,负责管理家庭成员的日常生活、到其他家庭窜门、让课、上传下达信息任务等。

周时尚辨认笔录:辨认出其所在家庭负责管理的人是谢某甲。

61.莫某丙证言:证实(1)莫某丙是2014年7月20日经网友辣妹子介绍加入奥莱特传销组织,购买了一份产品。发展了一名下线大军,大军又介绍他同学火箭。(2)莫某丙所在的组组长是班某(谢某甲),负责日常生活和组织上课、看书、参加培训等。

莫某丙辨认笔录:辨认出负责管理的班某(谢某甲)。

62.莫某乙证言:证实(1)莫某乙是2014年6月20日经吴科宏介绍加入传销组织,购买了一份产品。暂未发展下线,但没有收到相关产品。(2)莫某乙等人是以组为单位,每组大约8-10个人,共同居住在一个宿舍,班某(谢某甲)是其所在家庭的组长,负责每天组织上课、看书、参加培训,安排生活休息和内务卫生。

莫某乙辨认笔录:辨认出其所在传销窝点的负责人是谢某甲。

63.叶海舒证言:证实(1)叶海舒是2014年10月7日刚离厂没地方住,谢某甲就叫其住进这个家庭,才住七天,有参与听课、集体活动,但没有购买产品。(2)同住的另六个人应该是加入了谢某甲的组织的。

第十组证人:其他证人证言

64.曾某伟:证实曾某伟暂住在东莞市塘厦镇新村街北二巷21号,发现经常有很多人进了新村街北三巷19号502房,怀疑搞传销,于是报案。

65.王某堂:证实王某堂是东莞市塘厦镇新村街北五巷9号的二手房东,签合同把602房租给一名男子(杨某甲),602房里住了一群男男女女,看他们不像是工厂上班的人。

王某堂辨认笔录:证实租房交租的男子是杨某甲。

66.王某凤证言:证实王某凤是东莞市塘厦镇大岭古村沙龙街北8巷8号的二手房东,2014年将602房租给植某甲,她平时也准时交租,见过该房有五六个男女出入,具体住多少人不清楚。

王某凤辨认笔录:辨认出租房交租的人是植某甲。

67.陈某华的证言:证实陈某华是东莞市塘厦镇大岭古新村街北三巷19号502房二手房东,最近几个月都是一名男子(梁某甲)过来交租,该男子交房租很准时。看见该房平时有十多个男女出入,不清楚具体住了多少人,有时还看见有男女拿着小胶凳进该房,有时听到该房有很多人在唱歌、开会,还有看见他们早上5点外出,回来时拿一些烂菜等情况。

陈某庚华辨认笔录:辨认出负责交房租的男子是梁某甲。

68.朱某乙的证言:证实朱某乙是东莞市塘厦镇诸佛岭新村南7巷12号的二手房东,今年将601房租给黄某甲,当时黄某甲说六楼空气好。平时交租的时候是黄某甲和另一名女子两人一起来的,但是那名女子平时很少见,不住601房。

朱某乙辨认笔录:辨认出负责交租的黄某甲。

69.尹某广:证实尹某广是东莞市塘厦镇石潭布江源路93号房的业主,将四楼租给一名广西女子,但后来交租的是另一名女子(谢某甲)。租房的那名女子后来告诉尹某广说房子转租给后来交租的那名女子了。之后一直是那名女子来交租。

尹某广辨认笔录:辨认出后来交租的女子是谢某甲。

70.刘某荣:证实刘某荣是东莞市塘厦镇振华街5号502房业主,2014年6月将该房租给梁某乙,都是梁某乙交的租。

刘某丙荣辨认笔录:辨认出租房并交租的人是梁某乙。

71.何某诚:证实何某诚是东莞市塘厦镇江源路95号的二手房东,2013年9月份将五楼租给一名男子,但平时是另一名男子(陈某甲)交的房租,而租房的那名男子在2014年1月就没有住这里了。

何某诚辨认笔录:辨认出交租的男子是陈某甲。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冯某甲的供述5份: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冯某甲是2012年加入该传销组织,现在是中级业务员,别人称呼为“冯某乙”,主要负责管理其所住家庭的日常生活管理,包括分工买菜、做饭、打算卫生,安排成员到其他家庭听课,督促成员发展下线,组织成员到公园游玩,或联合其他家庭一起外出游玩,将上级潘某戊的命令传达给家长等工作。还担任讲师,主要负责讲课,即介绍产品并说服刚进来组织的人购买产品。

(2)冯某甲的上线是黄某丁(花5000元向黄某丁买了一套产品),直接下线是赖某(他向冯某甲买了七八套产品),赖某发展了十几个下线,推销了60多套产品,认识他的下线有杨某甲、龙某。杨某甲是冯某甲所住家庭的家长,家庭成员还有李某丙、李某庚、陈某丁、卢某乙、黄某乙、韦某乙。梁某甲(牛某)、黄某甲、植某乙、植某甲、吴某乙是其他家庭的家长,负责管理同住人员的日常生活,属于初级管理人员,也就是家长。被民警抓获的传销人员都是同属于一个传销组织,都是传销奥莱特保健品,吴某甲也是中级管理人员。冯某甲等人聚集开会的地方在塘厦镇石潭布卫生站上面五楼。

(3)传销组织要求购买一套价值8980元的奥莱特产品获得加入资格,业务层级分为:业务代表(其自己及下线购买1至4份产品)、业务员(5至9份产品)、初级业务员(10至60份产品)、中级业务员(61至298份产品)、高级业务员(289份以上产品)。获利方式为:业务代表(直接发展下线获利1020元/套,间接发展下线不获利);业务员(直接发展下线获利1360元/套,间接发展下线获利340元/套)、初级业务员(直接发展下线获利1970元/套,间接发展下线获利612元/套)、中级业务员(直接发展下线获利2720元/套,间接发展下线获利680元/套);高级业务员(直接发展下线获利3400元/套,间接发展下线获利780元/套)。该组织通过拉人头提升级别,级别越高返利越多。

冯某甲辨认笔录:辨认出管理人员梁某甲、黄某甲、吴某甲、植某乙、植某甲、梁某乙、吴某乙。

2.吴某甲的供述5份: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吴某甲是2012年1月份经李某甲荣介绍购买卖了一套产品加入传销组织的,2014年9月开始任塘厦镇大岭古新村南十巷2号301房家长(组长),该家庭还有小弟、通通、泡泡、小杰、黄龙、阿某。后吴某甲直接购买了8套产品(每套8980元),并发展了三名下线(吴某戊、格兰仕、XO)购买了15套产品,目前属于初级业务员,并担任讲师。主要负责控制生活开支、租赁房间、组织集体活动、组织听讲课等向家庭中的人员讲解产品,给他们洗脑做思想工作,让他们买产品并鼓励他们发展下线。吴某甲还去过牛某的家庭、黄某甲的家庭、植某甲的家庭、植某乙的家庭讲课。吴某甲所在的家庭由泡泡做代理家长。

(2)吴某甲所在的传销组织分为五级,分别是业务代表(新成员购买1-4份奥莱特保健品)、业务员(购买5-9份)、初级业务员(购买10-60份)、中级业务员(购买61-298份)、高级业务员(298份以上)。业务代表直接发展下线得15%获利1020元/套,间接发展不获利;业务员直接发展下线得20%获利1360元/套,间接发展下线获利340元/套;初级业务员直接发展下线得29%获利1972元/套,间接发展下线获利612元/套;中级业务员直接发展下线得40%获利2720元/套,间接发展下线获利748元/套;高级业务员直接发展下线得50%获利3400元/套,间接发展下线获利680元/套。

(3)吴某甲的上级是中级管理人员,知道的有李某甲荣、潘某戊,公司有什么活动,他们会传达给吴某甲。传销组织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管理的,有新成员过来,几个家长会商量一下,一般把新成员安排在人少的家庭,由那个家长来管理,给他做思想工作,让他购买产品加入公司,收钱的人会直接向买产品的新成员收钱,不开收据。吴某甲也是在他们介绍下买了8套产品,不过他们只给了一套,吴某甲也知道这个公司想获利就得拉人头发展下线取得返利、升级。

吴某甲辨认笔录:辨认出冯某甲(老师)、植某甲(管理生活费)、吴某乙(管理生活费)。

3.梁某甲的供述5份: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梁某甲是2013年5月份经观音拉进传销组织的,每一份产品8980元,传销团伙按照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购买产品数量组成层级:业务代表(1到4份)、业务员(5-9份)、初级业务员(10-60份)、中级业务员(61-298份)、高级业务员(298份以上)。业务代表直接发展下线得15%获利1020元/套,间接发展不获利;业务员直接发展下线得20%获利1360元/套,间接发展下线获利340元/套;初级业务员直接发展下线得29%获利1972元/套,间接发展下线获利612元/套;中级业务员直接发展下线得40%获利2720元/套,间接发展下线获利748元/套;高级业务员直接发展下线得50%获利3400元/套,间接发展下线获利680元/套。

(2)梁某甲知道的传销组织有11个家庭,其所在的家庭位于塘厦镇大岭古新村街北三巷19号502房。传销组织中老总有冯某甲(箩箩)、吴某甲负责组织活动;经理陆某甲锋负责面试以收购买产品的钱;店长玫瑰;组长有梁某甲、黄某甲、杨某甲、植某甲、表妹、泡泡,另石潭布那边还有五个家庭的家长就不清楚。传销组织是以拉人头的方式进行推销的,产品一套8980元,那些农村来的人哪有这么多钱买产品,都是骗朋友、亲人入伙购买产品的。梁某甲自己买了一份产品,拉了两个下线(黄天生和一名男子),现在是业务员,但产品只收到一盒(内有6瓶,大部分吃了,剩下过期扔掉了)。梁某甲所在的家庭还有卢某甲、蔡某、庞某甲、陈某壬、李某己、吴某癸。梁某甲任组长(又叫家长),主要负责管理家庭成员日常生活,安排家庭成员的任务或参与活动,上传下达各任务、活动等工作。

梁某甲辨认笔录:辨认出传销组织中的家长有植某甲、植某乙(表妹)、吴某乙(泡泡)、梁某乙(妞歌)、黄某甲、杨某甲、陈某甲(飞达);传销组织老总冯某甲、吴某甲

4.黄某甲的供述4份: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黄某甲是2013年2月经吴某甲介绍加入传销组织的,自己购买了6份产品,拉人头购买了一份,现在是初级业务员,但只收到一份产品。2014年4月开始任塘厦镇大岭古新村南七巷12号601号家庭的家长(组长)。其所在的家庭还有何某甲、陈某癸、江某丁、韦某甲、罗某甲、吴某子、林某甲请。黄某甲的主要职责是控制生活开支,租赁房间,组织集体活动,组织听讲课等。黄某甲的上线是吴某甲,发展了一个下线(不知名的网友)。

(2)传销组织是以购买一套产品作为加入条件的,并且按照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和购买产品的数量(拉人头)作为提升组别和获得返利。层级有:业务代表(1-4份)、业务员(5-9份)、初级业务员(10-60份)、中级业务员(61-298份)、高级业务员(298份),其中直接发展下线和间接发展下线按不同的标准获利。

(3)传销组织在塘厦有约10个点,家长还有吴某乙、梁某乙、吴某戊、杨某甲、梁某甲、刘某乙、植某甲、植某乙、陈某甲是其他家庭的家长,冯某甲、吴某甲是中级业务员,都负责管理家庭成员和上传下达等工作。

黄某甲辨认笔录:辨认出传销组织中的家长有杨某甲、梁某甲、陈某甲、植某甲、植某乙、吴某乙、梁某乙;中级人员有冯某甲、吴某甲。

5.杨某甲的供述4份: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杨某甲2010年6月经赖友建介绍加入传销组织,2013年4月任讲师,2014年9月任塘厦镇大岭古新村北四巷9号602号家庭家长(组长),级别是初级业务员。其所在的家庭还有李某丙、李某庚、陈某丁、卢某乙、黄某乙、冯某甲、韦某乙。家长负责管理家庭成员,即控制生活开支,租赁房间,组织集体活动,组织听讲课等。

(2)传销组织按照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和购买产品数量组成层级,分为业务代表(1-4份)、业务员(5-9份)、初级业务员(10-60份)、中级业务员(61-298份)、高级业务员(298份以上),按不同的比例获利。杨某甲所在传销组织主要是以拉人头的方式提升级别,就是拉进来的人越多级别提升就越快,因为份数要多就要发展下线,下线购买也算入上线份数。杨某甲自己购买5份产品,发展下线(蔡某敏、郑某丙、黄某戊)又购买了5份,费用是交给传销组织的经理陆某甲锋,杨某甲只收到1份产品。

(3)杨某甲是最低层的管理,直接管理家庭成员,其上级是中级管理人员,知道有冯某甲、吴某甲、陈某甲、植某甲(主持)。传销组织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有一个家长(初级业务员),家长接受中级业务员管理,中级业务员接受高级业务员管理,有什么活动,逐级传达。黄某甲、植某乙、梁某乙、吴某乙是初级业务员,其中陈某甲、植某甲、梁某甲、黄某甲、植某乙、梁某乙、吴某乙是其他家庭的家长。

杨某甲辨认笔录:辨认出传销组织的管理人员有冯某甲、吴某甲、植某乙、梁某乙、吴某乙、植某甲(主持);陈某甲、梁某甲、黄某甲。

6.植某甲的供述4份: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植某甲从2014年3月份经朋友蓝某介绍加入奥莱特传销组织,2014年6月份开始担任塘厦镇沙龙街8巷8号602房家庭家长。该家庭还有刘某甲、余某丙、覃某、黄某己、吴某丁、吴某戊、庞某乙、郑某甲。

(2)传销组织是以购买一套产品取得加入资格,按照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即人头数和购买产品的数量作为提升级别和获得返利,层级分为业务代表(1-4份)、业务员(5-9份)、初级业务员(10-60份)、中级业务员(61-298份)、高级业务员(298份),不同层级按一定的比例获得返利。

(3)植某甲购买了3套产品,知道想获利就得拉人头发展下线取得返利升级,于是就发展了罗某乙、林某丁、陈某辛三名下线,其中罗某乙购买了13套产品,林某丁购买了8套产品,陈某辛购买了2套产品,后三人又分别发展了一些人进来。到2014年9月份时,高级业务员黄某丁告诉植某甲已经是中级业务员了。现在是担任家长,负责管理家庭成员。植某甲缴纳费用后一份产品都没有拿到。

(4)植某甲知道传销组织在塘厦有6个家庭,家长有黄某甲、植某乙、梁某乙、梁某甲、陈某甲。塘厦镇的店长是玫瑰,上面的高层还有潘某戊、黄某丁和峰哥。

植某甲辨认笔录:辨认出传销组织的家长有黄某甲、梁某甲、植某乙、梁某乙。

7.植某乙的供述4份: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植某乙是2011年8月份以8980元购买了一套奥莱特的产品加入传销组织的,后发展了两名下线(植某甲和一名男子),属于初级业务员,并担任塘厦镇大岭古街28号六楼A63号家庭的家长(组长),主要负责管理家庭成员,组织集体活动等。该家庭还有刘某乙、何某戊、吴某己、一支棒、太阳、小海、主席。植某乙是最低层的管理,知道在塘厦有两个中级业务员是冯某乙(冯某甲)和吴某庚(吴某甲),植某乙等人听命于她们。组织家庭的目的就是发展下线,购买产品,从中获利,具体是对家庭成员做思教育,叫他们购买产品,不断拉人进来,发展下线。

(2)传销组织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管理的,有新成员过来,植某乙等几个家长商量一下,一般会把新成员安排在人少的家庭,给他做思想工作。传销组织分为五级,分别是业务代表(1-4套产品)、业务员(5-9套产品)、初级业务员(10-60套产品)、中级业务员(61-298套产品)、高级业务员(298套产品)。如果发展了下线,下线购买了多少套产品,也算上线的业绩,按不同的比例获利。

植某乙辨认笔录:辨认出传销组织的中级人员冯某乙(冯某甲)、吴某庚(吴某甲)。

8.梁某乙的供述5份:承认加入奥莱特传销组织,其系所在家庭(塘厦镇振华街五号五楼)里级别最高、资格最老,负责记账和作笔记,记录该传销窝点日常花钱等,还有就是上面人交代做的一些事情。

(1)梁某乙是2013年6月经梁某庚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购买了10份产品,达到初级业务员级别。当时钱是给组织里的一个表姐,没有凭证,只收到三套产品(产品放在传销“家里”给家里人用,因为其知道那些产品没什么用,购买的目的是为了让自己在传销组织里级别高一点)。梁某乙也通过联系别人过来工作去发展下线,但还没有发展到下线。梁某庚告诉梁某乙,投资取得业务资格后,要通过给机会给其他人来开展业务,这样才能向上一级晋升。通过培训,梁某乙还通过了讲师资格。

(2)传销组织按照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和购买产品的数量组成五个层级:业务代表(1-4份产品)、业务员(5-9份产品)、初级业务员(10-60份产品)、中级业务员(61-298份)、高级业务员(298份),并按照不同的级别获取不同程度的获利,直接发展下线和间接发展下线分别按15%-50%获利。

(3)梁某乙还辩解其所在的家庭一共有9个人,其级别最高,没有谁是家长或负责人,如果需要开会时,公司上面的人就直接下来通知梁某乙等人去开会。

9.吴某乙的供述: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吴某乙从2013年10月开始接触后加入奥莱特传销组织,2014年9月底担任组长。其上级是潘某戊,以前潘某戊与吴某乙等人住一起,后离开,吴某乙就担任组长,负责日常开支等方面的工作,尝试跟住在一起的传销家庭成员讲了一次课。

(2)该传销组织是以销售奥莱特保健品或者美容品为幌子进行拉人头式的传销,按照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和每月购买产品的数量组成区分的五个层级。业务代表(1-4份)直接发展下线获利15%1020元、业务员(5-9份)直接发展下线获利20%1360元,间接发展下线获利340元、初级业务员(10-60份)直接发展下线获利29%1972元,间接发展下线获利612元、中级业务员(61-298份)直接发展下线获利40%2720元,间接发展下线获利748元、高级业务员(298份以上)直接发展下线获利50%3400元,间接发展下线获利680元。

(3)该传销组织是以拉人头的方式进行推销产品,因为参加该组织的基层人员都是一些比较贫穷的农村人,产品一套8980元,这些农村人哪有钱买,都是骗朋友、亲人入伙。传销组织中平时不能过问组长以上级别的领导情况。吴某乙所在的家庭还有吴某甲、梁某癸、杨某戊、李某辛、林某己、林某乙。

吴某乙辨认笔录:传销组织中的管理人员有黄某甲(威哥)、杨某甲(小明)、梁某甲(牛某)、植某乙(表妹)、吴某甲(X6)。

10.陈某甲的供述4份: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陈某甲是2014年6月经陆某丙介绍加入奥莱特传销组织的,该组织除自己购买产品以外,还有发展下线,下线购买的产品数量多也计入其晋升的数量。陈某甲现在是初级业务员,就是家长,负责管理(江源路95号5楼)家庭的日常生活,安排家庭成员去别的家庭听课,督促他们发展下线,组织外出活动等。其所管理的家庭还有陆某乙、利某、侯某、宁霞妃、蒙某、陈某己、梁某己、莫某甲、吴某辛,其中莫某甲是陈某甲发展的下线。家庭基本上都是电话、QQ、微信等联系亲戚、朋友、同学或者以前认识的人,再游说他来塘厦加入。陈某甲所在的家庭成员购买产品后,都没有收到产品,陈某甲见过陆某丙拿过来的产品,但并没有给产品给陈某甲。陈某甲一共发展了6名下线。

(2)传销组织分为五级,分别是业务代表(1-4份产品)、业务员(5-9份产品)、初级业务员(10-60份产品)、中级业务员(61-298份产品)、高级业务员(298份)。每份产品8980元。业务代表直接发展下线获利15%1020元、业务员直接发展下线获利20%1360元,间接发展下线获利340元、初级业务员直接发展下线获利29%1972元,间接发展下线获利612元、中级业务员直接发展下线获利40%2720元,间接发展下线获利748元、高级业务员直接发展下线获利50%3400元,间接发展下线获利680元。

(3)传销家长的上一级是经理,认识经理陆某丁,陆某丁负责收买产品的钱和返利。另外四个家庭的家长分别是梁某乙、梁某甲、吴某甲、黄某甲。因为去附近其他家庭串门,经介绍认识其他家庭的家长的,还跟其他家长交换了联系电话。

陈某甲辨认笔录:辨认出传销组织中其他家庭的家长有黄某甲、梁某甲、梁某乙、吴某甲。

11.谢某甲的供述4份: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谢某甲是2014年6月经网友介绍,后购买产品加入奥莱特传销组织的,现是业务员,担任江源路93号4楼家庭家长,负责管理家庭的日常生活,如日常开支、伙食、房租等,还负责组织家庭成员外出以及组织上课。家庭成员有红蜻蜓、泰龙、大叔、宾利、海军、先锋、火箭。谢某甲一共发展了两名下线。

(2)该传销组织是以销售奥莱特产品为幌子,进行拉人头式传销,按照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和每月购买产品的数量组成区分的五个层级,分别是业务代表(1-4份产品)、业务员(5-9份产品)、初级业务员(10-60份产品)、中级业务员(61-298份产品)、高级业务员(298份)。业务代表直接发展下线获利15%1020元、业务员直接发展下线获利20%1360元,间接发展下线获利340元、初级业务员直接发展下线获利29%1972元,间接发展下线获利612元、中级业务员直接发展下线获利40%2720元,间接发展下线获利748元、高级业务员直接发展下线获利50%3400元,间接发展下线获利680元。

谢某甲辨认笔录:辨认出传销组织的另一名家长是妞哥(梁某乙)。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有效,均可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吴某甲、梁某甲、黄某甲、杨某甲、植某甲、植某乙、梁某乙、吴某乙、陈某甲、谢某甲结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甲、吴某甲、梁某甲、黄某甲、杨某甲、植某甲、植某乙、梁某乙、吴某乙、陈某甲、谢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甲、吴某甲、梁某甲、黄某甲、杨某甲、植某甲、植某乙、梁某乙、吴某乙、谢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黄某甲、杨某甲、植某甲、植某乙、梁某乙、吴某乙、谢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冯某甲、吴某甲的辩护人所提的冯某甲、吴某甲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在案证据,被告人冯某甲、吴某甲在传销组织中任老总和讲师,开展组织各传销窝点间的大型讲课、日常活动,所起作用较大,不符合从犯特征,对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陈某甲及其辩护人所提的陈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甲系家长,负责管理塘厦镇江源路95号5楼传销窝点家庭成员、组织听讲课等传销日常活动等的事实,有证人陈某庚、吴某丑、梁某辛、宁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梁某甲、黄某甲、杨某甲、植某甲、植某乙、梁某乙、谢某甲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作为传销窝点的家长,其在传销活动中承担了管理、协调等职责,可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其行为已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该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的其他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本案被告人冯某甲、吴某甲、梁某甲、黄某甲、杨某甲、植某甲、植某乙、梁某乙、吴某乙、陈某甲、谢某甲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冯某甲、吴某甲、梁某甲、黄某甲、杨某甲、植某甲、植某乙、梁某乙、吴某乙、陈某甲、谢某甲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

视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冯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吴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梁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黄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杨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植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七、被告人植某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八、被告人梁某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九、被告人吴某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十、被告人陈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十一、被告人谢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十二、随案移送的御廷系列保健品32瓶、雅馨婷系列护肤品57支、奥莱特系列保健品10瓶、奥莱特(兰文)系列护肤品12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余志球

审判员邝著云

人民陪审员彭梅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胡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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