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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83刑初613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19   阅读: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粤0783刑初613号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2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秀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5月起在其经营的位于开平市的恒科电讯店内利用工作之便操控顾客的手机,并通过微信群以1.5元至8元不等的价格偷偷向他人出售顾客的手机号码和及对应验证码供他人用于注册京东、淘宝、抖音等APP账户。经统计,刘某某出售顾客的电话号码和验证码接近400个,违法所得3022.25元。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梁某、黄某、余某的陈述、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聊天截图、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尿检报告、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搜查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庭审中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准确、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缴获的手机一部,属作案工具,应予没收。公诉机关当庭调整的量刑建议从宽幅度过大,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原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被告人刘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22.25元,上缴国库。

三、缴获作案工具手机1部,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    柏    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顾    永    涛

书 记 员 谭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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