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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502刑初929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19   阅读: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鲁1502刑初929号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一部刑诉(2021)Z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2021年12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学召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任兴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至12月份,被告人郑某某让亲戚朋友朱某、郑某1、郑某2、尹某、李某等人,利用个人身份信息注册大量个体户营业执照,之后注册淘宝店铺50余个,郑某某以每个店铺100元的价格进行收购。后来被告人郑某某以每个店铺每年500元至800元不等的价格出租给一个微信名为“梦园”的人,非法获利37900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企业信息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朱某、郑某1、郑某2、尹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二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积极退赃,缴纳罚金,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郑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79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与之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洪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周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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