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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221刑初148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19   阅读: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湘1221刑初148号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以怀中检刑诉[202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制度,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邵承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至6月,被告人杨某某在中方县泸阳某通讯店工作期间,未经客户同意,将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获得的客户电话号码有偿提供给他人,帮助他人使用客户电话号码在抖音、微信、京东等网络平台进行注册,获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454.5元。

2021年7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主动退缴4454.5元。

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有偿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同时,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21年12月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中方县社区矫正工作局在对被告人杨某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后认为对其符合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口信息、归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营业执照、认罪认罚具结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滕某的证言;被害人廖某、陈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提取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有偿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酌情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及被告人杨某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并考虑司法行政机关适用社区矫正建议,依法可对被告人杨某某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杨某某因实施犯罪行为获取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清。)

二、对被告人杨某某因犯罪行为获取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454.5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向 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向庆玲

书 记 员  李妍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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