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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06刑初935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19   阅读: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苏0506刑初935号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刑诉〔2021〕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取利益,通过“暗网中文交易论坛”向他人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包括吴中等地公民信息20余万条,后其通过QQ和微信聊天软件将获取的部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2021年1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家人规劝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1年11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取利益,通过“暗网中文交易论坛”向他人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包括吴中等地公民信息20余万条,后其通过QQ和微信聊天软件将获取的部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

2021年1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家人规劝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刘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刘某某预缴罚金保证金人民币七千元暂扣于本院。

以上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笔录,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笔录,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出具的网络在线提取笔录,数据截图,清点笔录,电子数据,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7日起至2024年6月6日止;罚金以被告人预缴的罚金保证金折抵并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宝华

人民陪审员  苏 华

人民陪审员  叶 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王 洁

书 记 员  金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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