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沪0118刑初1256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1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严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张颖、被告人严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下旬至4月7日期间,被告人严某、陈某为非法牟利,经事先商议后,由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被告人严某开通4个中通快递内部账号并向其提供中通快递单号。被告人严某指使王某(另行处理)利用上述账号和快递单号查询快递面单信息,获取包含收件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QQ软件发送给被告人严某,被告人严某再通过QQ软件出售给多人。其间,被告人陈某获利人民币800余元,被告人严某获利人民币10,600元。经鉴定,王某使用被告人陈某提供的上述内部账号和快递单号查询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经去重后合计达3,534条;被告人严某向他人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合计达5,802条。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严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均退出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严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马某的证言笔录、营业执照,被告人陈某、严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交易明细、劳动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上海崇法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含数据光盘),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含数据光盘),案发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被告人严某;被告人严某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且对被告人陈某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严某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严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严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系初犯、偶犯、属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等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故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二、被告人严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三、被告人陈某、严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电脑二台予以没收。
诫勉语:陈某、严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朱秀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