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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982刑初650号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19   阅读: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鲁0982刑初650号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一部刑诉﹝2021﹞Z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刘修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QQ聊天软件收购手机验证码并转卖后获利1000余元。2018年下半年,其通过QQ聊天软件联系一QQ好友购买1万余套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及个人手持身份证照片,并同另一QQ好友交换手持身份证照片5000余套,被告人刘某某通过销售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手持身份证照片以及按照客户需求PS的身份证照片,共获利8000余元。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

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户籍证明等书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微信交易明细,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并获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违法所得及罚金,系初犯、偶犯,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向本院缴纳违法所得9000元。

上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新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QQ聊天记录,支付宝支付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光盘两张、U盘,缴纳违法所得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刘某某户籍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并获利,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积极缴纳违法所得,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被告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新泰市公安局扣押在案的电脑主机、手机、SIM卡等作案工具一宗予以没收;被告刘某某已缴纳的违法所得九千元予以追缴,由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平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赵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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