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1)鄂9004刑初808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20   阅读: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鄂9004刑初808号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鄂仙检一部刑诉〔2021〕Z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1、汤某2、付某某3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1、汤某2及其辩护人杨玲、被告人付某某3及其辩护人李瑶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付某某1在网上认识“牛牛”(另案处理)后,由“牛牛”提供公民电话号码,付某某1邀约被告人汤某2、付某某3一起参与操作自动拨号软件拨打他人电话进行荐股诈骗的违法犯罪活动。付某某1、汤某2、付某某3每人出资5000元,购买电脑设备,并租赁仙桃市复州大道可可服饰3楼作为作案场所。之后,付某某1、汤某2、付某某3将从“牛牛”处非法获取得公民电话号码输入电脑上的自动拨号软件,通过该软件每天向不特定人员拨打电话,其中有人员加入被荐股票群后,被告人一伙即将该群转交给下线人工电话团队,据此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其中,付某某1负责与“牛牛”对接,接收“牛牛”发送的电话号码,给自动拨号软件充值话费等;付某某3负责将“牛牛”发来的股票群生成新的二维码提供给下线人工电话团队、统计进群人员数量、管理财务收入支出等;汤某2负责给自动拨号软件充值、后勤保障、记录收入开支等。被告人一伙于2021年4月29日在该租住屋内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扣押作案工具台式电脑2台、笔记本电脑2部、手机8部、银行卡2张。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上述电脑、手机等移动存储介质中提取到的信息中,含有公民电话号码共计3728919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某1、汤某2、付某某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被告人付某某1、汤某2、付某某3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1、汤某2、付某某3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1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判处被告人汤某2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3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均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提交了抓获经过、银行流水、账单、户籍信息等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付某某1、汤某2、付某某3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付某某1、汤某2、付某某3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汤某2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汤某2是受邀约参与,主要从事辅助性工作、记流水账等,犯罪情节较轻;2.汤某2系初犯、偶犯;3.汤某2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付某某3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付某某3的行为并非刑法上典型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2.付某某3的行为属于帮助行为,地位、作用较轻;3.付某某3非法所得较少;4.本案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5.付某某3家属愿意退赃。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被告人付某某1通过QQ认识“牛牛”(另案处理)后,“牛牛”向其提供公民电话号码,要其邀约几个人帮忙使用自动拨号软件拨打推荐股票群的电话。之后付某某1邀约了被告人汤某2、付某某3,三人各出资5000元,购买电脑设备及租赁作案场所。2021年2月至4月间,三人租赁仙桃市复州大道可可服饰3楼作为作案场所,并将自“牛牛”处非法获取得公民电话号码输入电脑上的自动拨号软件,通过该软件每天向不特定人员拨打电话,其中有人员加入被荐股票群后,被告人一伙即将该群转交给下线人工电话团队,按每吸一个粉进群获利80元或90元计算。其中,付某某1负责与“牛牛”对接,接收“牛牛”发送的电话号码,给自动拨号软件充值话费等;付某某3负责将“牛牛”发来的股票群生成新的二维码提供给下线人工电话团队、统计进群人员数量、管理财务收入支出等;汤某2负责给自动拨号软件充值、后勤保障、记录收入开支等。被告人一伙于2021年4月29日在前述租住屋内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扣押作案工具台式电脑2台、笔记本电脑2部、手机8部、银行卡2张。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上述电脑、手机等移动存储介质中提取到的信息中,含有公民电话号码共计3728919条。

另查明,被告人汤某2统计了被告人一伙自2021年2月至4月间的涉案资金明细,显示被告人一伙在2021年2月至4月间,共自“牛牛”处非法获利102595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三真司鉴中心〔2021〕计鉴字第J01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2021年2月至4月资金明细表,户籍信息,电子物证(硬盘),被告人付某某1、汤某2、付某某3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付某某1、汤某2、付某某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付某某1、汤某2、付某某3在犯罪过程中共同谋划、分工合作、相互配合,不宜区分主、从犯。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付某某1、汤某2、付某某3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付某某3的辩护人关于付某某3的行为并非刑法上典型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辩称意见,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而公民手机号码属于通信通讯联系方式,部分手机号码与微信号码绑定,可以反映使用者的个人信息或行踪轨迹等特定隐私信息;其次,三名被告人在作案过程中已明确知晓涉案公民手机号码的来源是非法获取,且知晓吸粉建群是提供给境外诈骗团伙实施诈骗;再次,三名被告人自上线“牛牛”处非法获利102595元,其中用于饮食、消费等的部分亦应认定为非法所得,不应予以区分扣除,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故对付某某3的辩护人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某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2024年8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二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汤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2024年6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二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付某某3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2024年6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二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责令被告人付某某1、汤某2、付某某3共同退出违法所得102595元。

五、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台式电脑2台、笔记本电脑2部、手机8部、银行卡2张。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冯 芳

人民陪审员 魏 荣

人民陪审员 涂敏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谭春晖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