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湘0981刑初448号
指控事实
2020年7月至今,被告人邬某某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京东、苏宁、滴滴等软件平台注册账号获利,与其某某营业厅店长被告人邬某武,店员熊某(已行政处罚)协商以每条2-7元收购移动用户的个人电话号码和有效验证码,被告人邬某某、邬某武、熊某出售共计988条移动客户手机号码及验证码,获利5000元左右,其中被告人邬某武获利1700余元,被告人邬某某获利1560元,熊某获利1600余元。另查实,被告人邬某武还向他人出售移动用户的个人电话号码和有效验证码若干条,获利140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邬某武、邬某某于2021年7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邬某武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700元,被告人邬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60元。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邬某武、邬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邬某武、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邬某武、邬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邬某武、邬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邬某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邬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邬某武向公安机关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七百元,被告人邬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的违法人民币一千五百六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高 卫 兵
二○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卢 莉
代理书记员 秦 梦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