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豫1425刑初838号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2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朱某某利用在虞城县黄冢移动营业厅工作的便利条件,私自将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手机号发送至“快手极速10元淘宝新登10元”、“抖音拉新1群12元立返”、“抖音拉新1**群5元秒结”等微信群,并提供验证码的方式出售他人的个人信息,非法获利共计7099元。案发后退出赃款709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被害人秦某、朱某、赵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的量刑适当,依法予以采纳。对朱某某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根据朱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综合因素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朱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7099元,依法没收,由未移送的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马钦建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朱珍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