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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06刑初955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21   阅读: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苏0506刑初955号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为经营贷款业务,于2017年、2020年分别通过QQ软件、暗网“茶马古道”向他人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包含苏州市吴中区等地的公民个人信息100余万条。2020年11月20日,袁某通过QQ软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5000余条,从中获利人民币8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袁某处扣押笔记本1本、华为牌手机1部、台式电脑1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并予以发还。

被告人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袁某向本院预交了罚金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并退出了违法所得人民币8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9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止;罚金以预交的罚金保证金折抵并上缴国库。)

二、暂扣于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十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华益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思远

书 记 员 邱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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