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粤0606刑初3279号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21]3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1、何某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国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1、何某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李某某1于2020年11月开始和李显族等人(情节显著轻微,已释放)租用了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山路81号二楼开始运作游戏推广业务,此时虽以公司形式存在但没有注册。直到2021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1等人扩大经营规模,租用了顺德区容桂街道乐善北路3号五楼的场所,注册成立了“傲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人李某某1为推广游戏、寻找玩家用户群体,向他人购买游戏用户的电话号码,再安排工作人员联系用户,通过有意向的用户在游戏内充值而获利。被告人李某某1向一名微信昵称叫“安琪拉334”(微信号为×××00,在逃)的人以每个号码人民币0.6元(以下币种同)的价格,通过支付宝扫码付款的方式购买了大约10000条传奇游戏用户电话号码;2021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1向被告人何某某2(微信昵称“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男人”,微信号为×××28)以每个号码价钱0.6元至0.8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了约3000条电话号码,并以10000元的价格向何某某2购买了“Q群查询助手”和“Q绑助手”两个软件,该两个软件可将QQ用户登记的联系方式导出,获得大约3万条客户的联系方式。
至被抓获,被告人李某某1利用非法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约13万元,被告人何某某2通过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得违法所得约121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李某某1、何某某2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1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被告人何某某2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1、何某某2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1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何某某2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的刑罚,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1、何某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所提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李某某1、何某某2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1、何某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据以证明两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1、何某某2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1、何某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均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1、何某某2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均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和悔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12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何某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以下空白)
审判员 李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