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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202刑初391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22   阅读: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豫1202刑初391号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21〕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南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胜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南某利用其在三门峡建业尊府及崤山公馆售楼部从事营销策划的职责便利,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建业森林半岛、建业城、建业尊府、崤山公馆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出售给陈唯、朱柏兆(均另案处理),非法获利9300元。

另查明:2021年8月13日,被告人南某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案,退交违法所得93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南某及另案处理人陈唯、朱柏兆的供述;侦查机关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南某微信收款记录;被告人南某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南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建议判处罚金13000元。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一致。被告人南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并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南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南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南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南某已退交犯罪所得,量刑时可从宽处罚。

根据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南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13000元;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南某退交的违法所得93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范卓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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