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1)桂1224刑初147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22   阅读: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桂1224刑初147号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东检刑诉〔2021〕118号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系中国移动公司东兰分公司广场营业厅营业员,在客户来前台办理开卡、补卡、更改资费等业务时,把客户的电话号码通过微信出售给上家,由上家拿去注册APP账号,从中赚取好处费。自2021年4月19日至7月5日间,谢某通过出售客户手机号码,从中非法获利5165.5元。

指控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量刑建议: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被告人意见:被告人谢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的家属于2021年7月12日代其将违法所得5165.5元退至东兰县公安局。

判决理由:被告人谢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主动退出其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谢某具有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其系初犯,结合本案案情,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的量刑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谢某退缴至东兰县公安局的违法所得5165.5元,由东兰县公安局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被告人谢某供犯罪所用的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谢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谢某退缴至东兰县公安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一百六十五元五角,由东兰县公安局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韦云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黎秋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