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鄂茅箭刑初字第00100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日期: 2016-04-13
合 议 庭 : 杨琴朱新祥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理经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以十茅检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1、冯某2、陈某3、顾某4、秦某、张某甲、陈某甲、谢某甲、朱某甲、蔡某、李某甲、万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琴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朱新祥、人民陪审员曾新彩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1及其辩护人魏钊、被告人冯某2及其辩护人喻超、被告人陈某3、顾某4、被告人秦某及其辩护人邱丹、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易海、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谢某甲及其辩护人杜晶晶、被告人朱某甲及其辩护人陈雪峰、被告人蔡某、李某甲、万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因案情特别复杂,经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自2012年7月至2014年4月份,被告人雷某1创立“天下游”、“惠游天下”运营模式,伙同被告人冯某2、陈某3、顾某4、秦某等人在河南省郑州市租赁办公场所,雇佣被告人蔡某租赁服务器、购买软件模板制作并维护"凯瑞特惠游天下"网站,完善运行机制;注册成立深圳市凯瑞特旅游产品有限公司、河南惠游天下商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纵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号称凯瑞特(中国)国际旅游集团;安排被告人万某、李某甲为公司财务人员负责资金、物资收付;在河南省南阳市华恩大厦21楼设立凯瑞特(中国)旅游南阳运营中心,以从事凯瑞特(中国)国际旅游集团惠游天下VIP会员招募、连锁经营加盟招商为名推介运营模式、培训营销骨干,采用要求参加者交纳1000元至100万元人民币不等的费用购买“惠游天下VIP惠游卡”,通过在"凯瑞特惠游天下”网站注册获取个人登录账号和密码成为惠游天
下VIP套餐会员、信息专柜、县区级代理、地市级代理、省级代理,取得加入和发展他人加入资格的方式发展下线人员,及要求下线人员逐级采用”三三复制”方式拉人头继续发展下线,并以下线招募、招商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奖励或返利分配所得款项为手段,引诱他人参加,相继发展郭红霞(女、在逃)、张某甲、谢某甲、陈某甲、朱某甲等1700余人加入,在河南、湖北、陕西等地形成多个传销体系,从事传销活动,非法经营额累计达千余万元。
自2013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取得“凯瑞特惠游天下”十堰丹江口市信息专柜身份后,伙同被告人谢某甲、陈某甲等人以十堰市人民路大都会2栋13楼”茅箭区俊琳信息服务部”为据点,大肆宣传"凯瑞特惠游天下”运营模式,推销“惠游天下VIP惠游卡”,陆续发展王某甲、袁某、戢运梅等人为惠游天下VIP会员、县级代理形成传销体系。2013年9月份,被告人朱某甲被戢运梅等人发展为十堰市市级代理后,在十堰市人民中路51号设立凯瑞特(中国)旅游十堰分部,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和戢运梅等人在十堰地区大肆进行传销活动,至2014年4月,累计发展惠游天下集团套餐会员120余人,非法经营额达百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王某己的报案材料;2、书证及查询、调取的涉案银行账户存取款记录等;3、证人雷某甲、郝某、王某甲、袁某等人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雷某1、冯某2、陈某3、顾某4、秦某、张某甲、陈某甲、谢某甲、朱某甲、蔡某、李某甲、万某等人的供述;5、从被告人及河南惠游天下商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凯瑞特旅游产品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十堰茅箭区五堰俊琳信息服务部等处搜查、扣押笔录及照片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1、冯某2、陈某3、顾某4、秦某、张某甲、陈某甲、谢某甲、朱某甲、蔡某、李某甲、万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雷某1、冯某2、陈某3、顾某4、秦某、张某甲、陈某甲、谢某甲、朱某甲、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万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领导、组织传销活动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其认为只是帮其夫雷某1整理几次账,在雷某1忙的时候转过几次帐。
被告人雷某1辩护人魏钊的辩护意见是:雷某1犯罪情节较轻,没有采取欺骗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胁迫伤害,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社会影响较小。其本人能坦白交待案件事实,在庭审时能自愿认罪,属初犯、偶犯,以前没有犯罪记录。另起诉书指控本案的非法经营数额不准确。其辩护人吴畏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雷某1等人以提供服务为目的,以“团队计酬”方式销售“惠游天下”卡,没有骗取财物,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被告人冯某2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司有两套体系,采取的主要盈利模式是第三方电子平台辅助的模式,靠大量会员的产生、定机票和旅游产生的返利,而这是正常的商业活动,不应受到法律的打击,但是他们在推动过程中采用了与传销一样的模式,即多层次发展会员。且层次分配体系百分之九十多的利润被会员自己分掉了,冯某2没有交叉分利,从运营模式和盈利模式来看,他们并没有采用拉人头赚取巨额利润,他们旅游卡的服务承诺也兑现了,没有对卖卡会员进行欺诈,所以不存在引诱及胁迫的问题。会员在实际中享受过卡的优惠,所以他并不具备非法传销和传销罪的危害程度,他的危害性不足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秦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秦某有自首情节,其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另本案的整个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较轻,他们采用发展会员和组织旅游两种方式,他们在组织旅游时以人头返利,是合法的,这一块有明确的规定,不做为犯罪处理;没有采取引诱、胁迫等手段,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张某甲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张某甲有自首情节,其在被公安机关传唤时,公安机关并没有掌握其犯罪事实,是张某甲向公安机关全部陈述后,公安机关才掌握其犯罪事实,因此张某甲的行为构成自首。张某甲没有犯罪前科,当庭自愿认罪,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其家庭情况十分困难,父亲去世留下很多外债,弟弟患病,久治不愈,其本人现在很悔恨,请法庭给其重新做人的机会。
被告人谢某甲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谢某甲是由于缺少法律意识,他本人也是受害者,情节较轻,没有社会危害性,请法庭综合考虑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某甲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朱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朱某甲在了解到公司的情况后,交了二十万元,成为市级代理,其在成为市级代理后没有主动做过宣传,也没有发展过下线,其没有实施过本罪的行为,其为了效益想进行宣传,但没有组织过任何旅游项目。其没有得到过任何奖励和提成,其本人也是受骗者。朱某甲没有犯罪的主观要件,没有动机,他在参与时就是为了组团旅游,并不是为了发展会员。综上,辩护人认为朱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领导、组织传销活动罪事实没有异议,对罪名有异议。认为其没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自2012年7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雷某1创立“天下游”、“惠游天下”运营模式,伙同被告人冯某2、顾某4等人在河南省郑州市租赁办公场所,雇佣被告人蔡某租赁服务器、购买软件模板制作并维护“凯瑞特惠游天下”网站,完善运行机制。于2012年12月10日注册成立深圳市凯瑞特旅游产品有限公司(何某丙持公司5%股份、雷某1持公司95%股份),于2014年1月20日注册成立河南惠游天下商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何某丙持公司5%股份、冯某2持30%股份、雷某1持公司65%股份),并注册成立河南纵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雷某1),号称凯瑞特(中国)国际旅游集团。被告人雷某1担任公司董事长,冯某2协助雷某1做会议的主持、文字策划、培训营销骨干。雷某1承诺给顾某4深圳凯瑞特旅游产品有限公司20%的股份,安排顾某4担任公司的行政总监,负责行政后勤工作。安排被告人万某、李某甲为公司财务人员负责资金、物资收付工作。2013年初,雷某1等人在河南省南阳市华恩大厦21楼设立凯瑞特(中国)旅游南阳运营中心后,聘任陈某3担任凯瑞特南阳分公司总经理,负责管理南阳分公司的全局,包括行政、营销等。秦某担任惠游天下俱乐部部长,负责协调南阳分公司的会员发展、协助南阳当地会员的出游,会议的组织筹备后勤等工作。蔡某是凯瑞特公司招聘的员工,负责公司网站数据的管理和维护,包括公司网站后台会员的数据、订购惠游卡的数据、商城兑换的数据等。上述被告人以凯瑞特(中国)国际旅游集团惠游天下VIP会员招募、连锁经营加盟招商为名推介运营模式、培训营销骨干,采用要求参加者交纳1000元至100万元人民币不等的费用购买“惠游天下VIP惠游卡”,通过在“凯瑞特惠游天下”网站注册获取个人登录账号和密码成为惠游天下VIP套餐会员(1000元)、家庭套餐(2000元)、团队套餐(5000元)、集团套餐(10000元)、信息专柜(5万元)、县区级代理(10万元)、地市级代理(20万元)、省级代理(100万元),取得加入和发展他人加入资格的方式发展下线人员,及要求下线人员逐级采用“三三复制(会员发展三单后,其缴纳的会员费全部返还,即“三三回本”)方式拉人头继续发展下线,并以下线招募、招商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奖励或返利分配所得款项为手段,引诱他人参加,相继发展郭红霞、张某甲、谢某甲、陈某甲、朱某甲等千余人加入,在河南、湖北、陕西等地形成多个传销体系,从事传销活动,非法经营额累计达千万余元。
自2013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取得“凯瑞特惠游天下”十堰丹江口市信息专柜身份后,伙同被告人谢某甲、陈某甲等人以十堰市人民路大都会2栋13楼“茅箭区俊琳信息服务部”为据点,大肆宣传"凯瑞特惠游天下”运营模式,推销“惠游天下VIP惠游卡”,陆续发展王某甲、袁某、戢运梅等人为惠游天下VIP会员、县级代理形成传销体系,至2014年4月,累计发展惠游天下集团套餐会员120余人,非法经营额达百余万元。2013年9月份,被告人朱某甲被戢运梅等人发展为十堰市市级代理后,在十堰市人民中路51号设立凯瑞特(中国)旅游十堰分部,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和戢运梅等人在十堰地区进行传销宣传活动,
另查明,被告人雷某1于2014年8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张某甲、谢某甲、陈某甲、朱某甲、秦某均系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各自的犯罪事实。
再查明,公安机关冻结李某甲农行卡6228480718256612471金额155460.11元;冯某2农行卡6228480711295905311金额76310元;顾某4招商银行卡622609371131649785610金额85610元;秦某建行卡622700250600033766金额10万元;万某银行卡62×××43、62×××49、62×××93、62×××70、62×××62、62×××27,余某银行卡62×××48七张银行卡合计金额315234.59元,上述银行卡总金额732614.70元均系违法所得。
秦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8万元;朱某甲上缴违法所得16005元;谢某甲上缴10000元;公安机关扣押在案张某甲违法所得现金7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张某甲海尔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东芝移动硬盘一个、爱国者录音笔一个、U盘三个;陈某3U盘一个;雷某1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南阳公司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Acer笔记本电脑一台、电脑硬盘二个;俊琳信息部的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万某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郑州公司的电脑主机三台、电脑硬盘一个;蔡某U盘一个;皇冠金锅三套及惠游卡、笔记本、宣传画册、招商手册、环球旅游指南、贵宾劵等。
2、书证
(1)冯某2等人的户籍信息,证明十二被告人的刑事主体身份信息。
(2)银行查询材料、雷某1、顾某4、张某甲等人银行账户对账单、雷某1等人银行账户对账单,证明涉案资金流向情况。
(3)王某己报案材料、被告人抓获经过,证明雷某1系2014年8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张某甲、谢某甲、陈某甲、朱某甲、秦某均系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蔡某、李某甲、冯某2系由公安机关抓获;顾某4、陈某3、万某系网上在逃人员由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4)《惠游天下品牌代理加盟合同》,证明朱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人与凯瑞特公司签订的加盟合同情况。
(5)《租房合同》两份,证明俊琳信息部在十堰、凯瑞特公司在郑州租房作为办公场所,宣传、发展会员情况。
(6)深圳市文体局出具的《证明》,载明凯瑞特公司未在该局登记成立旅行社。
(7)东郡(香港)旅行社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载明自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与雷某1合作,收到团费20400元,团费返利26700元。
(8)万玉杰交易明细,证明万玉杰的账户交易情况;
(9)工商查询文件,证明深圳市凯瑞特旅游产品有限公司、河南惠游天下商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纵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情况。
3、证人证言
(1)证人黄某(河南惠游天下商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的证言:2012年5、6月份经人介绍到公司,秦某发展的我,我成为会员后,发展了余子合、李俊晓、曽丽英三人。万某是公司董事长雷济鸣的妻子,是公司的财务总负责人,她负责管理公司的账户,公司每次开招商会的时候,她就到会场收钱,我也在现场帮忙,不开招商会时她平时很少到公司来,她不在公司时公司需要用钱时我给她打电话要,有时她还会指示我做一些资金的流转工作,一些会员补交的费用让我代收,再通过银行转账给万某。
(2)证人魏某的证言:经秦某介绍,我交了1600元成为会员,是秦某帮我注册的,我直接发展三名下线,是宋子武、魏向东、曹庆华。我和下线会员交钱都是通过银行转账转给秦某或出纳黄某。
(3)证人冯某甲证言:2012年5月份,在南阳市的一个办事机构参加了他们的一个说明会,会后我就支付4000元现金给了秦某,秦某就给了我40张“克莱思特天下游港澳五日游”的旅游票,他们还给我在他们公司的网站上注册了会员号。我自己去港澳玩了一次用了一张,送给朋友一些,剩下的我就扔在家里了,我也没有发展其他会员。
(4)证人冯某乙的证言:2013年6月份,听朋友黄彩焕介绍说“惠游天下”项目不错,并领我到凯瑞特公司了解情况,雷某1、冯某2、陈某3、秦某等人给我介绍旅游的前景,10月,我就和黄彩焕每人出资7万元成为南阳市的市代理。
(5)证人徐某甲、王某甲、陈某乙、胥某、袁某、张某乙、卢某、李某乙、胡某甲、何某甲、莫某甲、方某、严某、郑某、师某、朱某乙、胡某乙、金某、徐某乙、王某乙、何某乙、高某、柯某、赵某、张某丙、莫某乙、候某用、张某丁、王某丙、刘某、王某丁、李某丙、谢某乙、骆某、王蕊等人的证言,证明上述证人经张某甲、谢某甲、陈某甲等人直接或间接介绍加入会员的过程及该传销组织的“三三复制”返本、返点的经营模式。
(6)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经戢云梅的介绍,其夫朱某甲加入凯瑞特公司,在南阳签订合同,交20万元加盟费,成为十堰市代理。后主要是戢运梅操作发展会员的事情,没有发展会员获利,认为朱某甲被骗。
(7)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明经王建新介绍,其夫鲁文锋向南阳分公司交30万元加入凯瑞特公司,成为西安市的市级代理。
(8)证人何某丙的证言,证明万某曾向其借身份证用,后来因凯瑞特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需要其签字才知道雷某1借用身份证是用来注册公司,其并不同意。
(9)证人余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5、6月份,万某借其身份证在平安银行开户后给万某使用,其本人未使用过该银行卡。
(10)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明其系深圳市东郡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雷某1介绍过200人左右的人去香港、澳门旅游,每人给他返二、三百元不等,其公司与凯瑞特公司没有关系。
(11)证人胡某丙的证言,证明其受万某的亲属委托帮助万某的取保候审事宜,且万某的亲属凑钱汇在其账户卡上。
(12)证人李某戊的证言,证明2014年5、6月份,雷某1向其借款20万元转入胡某丙的建行账号,后雷某1又向其借款30万元。
(13)证人雷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到凯瑞特公司上班,公司主要靠卖旅游卡赚钱,公司在南阳开过招商会,其参加过一次。
(14)证人李某己、张某戊、郝某、李某庚、王某戊、唐某、任某的证言,均证明上述证人在凯瑞特公司上班,参加过公司举行的推介会。
(15)证人倪某的的证言,证明其经郭红霞介绍,交1万元给秦某成为凯瑞特公司会员,后其发展王丽,王丽成为信息专柜会员。
(16)证人王某己的证言:2013年11月3日,找工作时认识王某甲,带着我到了五堰大都会2号楼1303室,有四个工作人员,分别是陈某乙、谢某甲、张某乙、还有一个40岁左右大的男子。张某乙拿了一份关于凯瑞特国际旅游集团的宣传资料,陈某乙做解说,张某乙给我讲课,说“投一万元加入后,直接给20张会员卡,20张代金券,有10000的积分,可以利用积分在网站内兑换产品,之后人员加入后都可以放在我的名下,我可以获得他们的50%-8%的分红,加入的越早,得到的好处越多”,我交1万元成为公司的会员。下午我和小舅妈来找她们退钱遭拒,于是报警后,她们退我了10000元。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雷某1的供述:惠游天下的定制会员机制分为四个级别,交1000元为普通会员套餐、交2000元为家庭会员套餐、交5000元为团体会员套餐、交10000元为集团会员套餐。会员奖励机制分为以下几种:一种是团体会员和集团会员可以享受公司每个月利润5%-8%的分红,一直分满50000元就不再获得分红;第二种叫三单回本,三单回本的意思就是说比如一个集团会员推荐另外三个集团会员,那么他就可以获得1万元的回本奖励,但是公司要从这1万元的奖励中扣掉5%的手续费;第三种叫爱心津贴,只要是会员下面发展的I5层以内有新增会员,都可以拿爱心津贴,这个津贴最多拿15%,意思就是说打个比方会员A下面的15层下线之内只要有一个新增会员进来不论他是不是A本人发展的,那么A就可以拿这个新增会员缴纳会费的1%,最多可以拿15个新增会员的爱心津贴,也就是15%;第四种叫财富津贴,要获得财富津贴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条件是你下面必须是有你直接推荐的两个会员,另一个条件就是你推荐的这两个会员下面需要有6万元的业绩,满足这两个条件你就可以进入财富通道,在财富通道之中,你就可以拿你下面新增会员所缴纳会费的10%。第五种叫互助津贴,互助津贴就是以财富津贴为基数,必须是开通财富通道的人才能向上或向下拿互助津贴,所拿财富津贴的50%,向下一共最多拿七代,比例分别是100%、50%、25%、10%、5%、5%、5%;第六种叫会员福利,就是在会员业绩比较突出的人,公司会给予其物质奖励,如电脑、小轿车等;第七种叫积分兑换,根据会员所缴纳会费的金额按照1:1的比例给予网站兑换积分,兑换积分可以在公司网站商城内兑换同等积分的商品。再就是前面说的六种会员奖励机制都是以推广积分的形式返到会员在公司网站注册的会员账户内,这些推广积分按照100:95的比例可以由会员提现,就是说一个会员账户上有100推广积分,但他提现只能提95元现金到其注册会员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代理加盟机制:分为四个级别,交5万元成信息专柜、交10万元成县级代理、交20万元成市级代理、交100万元成省级代理。代理加盟机制分为以下几种:一种是回本政策,代理商发展一个新代理商,可以获得新代理商费用的50%,如果这50%超过自己的本钱那么就是另外一种计算方式,回本之前拿本钱,多出来部分拿20%,打个比方说就是如果一个信息专柜发展一个市级代理,他回本前拿5万再加上他回本后剩下部分的20%也就是2万,也就是说他发展一个市级代理总共可以拿7万;第二种是正常招商,代理商回本之后再发展的新的代理可以获得新代理商费用的20%;第三种就是服务津贴,也叫服务费,各级代理专柜还可以拿本地区会员加盟产生的服务费,因为代理专柜都需要提供场地给普通会员咨询交流,这个场地是公司要求的,公司的代理专柜都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和办公地点,公司要求的营业执照都是办理旅游信息咨询的执照,所以代理专柜可以都可以拿本地区所有会员的服务费:省级代理拿11%、市级代理拿10%、县级代理拿9%、信息专柜拿8%,比方说个1万元的会员,这个服务费最多可以拿880元,由各级代理按照层级来分配,即使市级代理没有亲自发展会员也可以拿下面层级代理发展会员所产生的服务费;第四种是赠送集团会员套餐名额、配送惠游卡票和赠送公司宣传资料、展架、纸杯等,信息专柜赠送两个集团会员套餐名额配送、县级代理赠送三个集团会员套餐名额,市级代理赠送四个集团会员套餐名额、省级代理赠送八个集团会员套餐名额,配送惠游卡票和赠送公司宣传资料、展架、纸杯等;第五种是垄断旅游返佣,各级代理专柜垄断本地区出游人头的返佣,第六种是垄断酒店机票预订返佣,各级代理垄断本地区酒店机票预订的返佣。冯某2、顾某4等人在公司的角色分别是:冯某2,从2006年跟着我做助手,凯瑞特惠游天下的平台出来后,冯某2负责做会议的主持、文字策划、召开培训会培养营销骨干。顾某4负责行政后勤,我承诺给顾某4深圳凯瑞特旅游产品有限公司23%的股份,相当于公司的行政总监,负责管理招聘公司的员工、接待公司客户等行政工作。之后公司网站建成以后,顾某4就把他自己在做的贵州茅台华联辉酒做为公司网站商城主要商品之一供应给公司。秦某算是惠游天下的第一个会员,因为她在南阳地区会员发展的比较好,公司给她安排了一个惠游天下倶乐部部长的头衔,秦某就主要负责协调公司的这些会员,包括处理会员间的矛盾,协助南阳当地会员的出游,还有在南阳地区的公司会议的组织筹备后勤等工作。蔡某是顾某4在郑州曼哈顿招聘了公司的第一批员,一直在公司负责公司网站数据的管理和维护。包括公司网站后台会员的数据、订购惠游卡的数据、商城兑换的数据等。陈某3于2013年以职业经理人的模式帮助我管理南阳分公司的具体运作。担任南阳分公司总经理一职,负责管理南阳分公司的全局,包括行政、营销、客户的接待,前期他会洽谈一些会员加盟、后期代理机制出台以后他就主要负责洽谈代理商加盟。李某甲是冯某2的妻子,为了照顾李某甲,就将她安排在公司做事。负责和蔡某对接,蔡某将网上订单做出来后给李某甲,李某甲就和厂家联系,再由厂家将商品、惠游卡等发放到各地会员手上。李某甲还兼职郑州这边的出纳,一些公司房租、水电等日常开销,员工工资的发放都由李某甲发放,再由李某甲给我报账,我给李某甲结算。万某是我的妻子没有在公司,任职。从2013年9、10月份开始,由于我的事情比较多,我偶尔安排她帮我整理、记一下公司的财务收支帐,还让她帮忙办一些银行转款,包括郑州南阳两边员工工资、公司开销报账、供货商的货款等。在2014年1月的公司年终表彰会上,我安排万某帮忙收取一些会员现场交纳的订金。“三三复制”也叫满三单回本,我们也叫只要一个会员亲自发展三名下线,那么他就不慌了,因为回本了,他的网络框架就基本形成了,再有的新会员他就可以往下面放,帮助其他人回本,下面的人回本了就可以继续再往下面放。公司收的会员费分别存在李某甲、冯某2、顾某4、秦某、万某、余某银行账户上。公司共发展了约400人的定制团购会员,大概250万元至300万元,发展代理商20个左右,共约200万元。旅游出游返佣大约10万元,都返给市场了。
(2)被告人冯某2的供述:2013年7月,我进入雷某1在深圳注册的有凯瑞特惠游天下旅游产品有限公司,后跟雷某1合资在郑州注册了公司,实际在运营操作的就是郑州公司和南阳分公司。我主要负责公司网站平台建设以及招商会上对公司旅游产品的宣传和介绍,雷某1负责公司全盘决策及运营,公司的管理及运营这一块基本上都是我在负责管理。目前公司主要盈利点就是惠游卡销售和招商信息专柜、代理,每发展一名会员公司就可以获利20%。公司现在一共有会员1000个左右,从2013年7、8月份至今为止销售的惠游卡有2、3万张。我感觉公司线下发展会员的模式,拉人的方式,有可能涉嫌违法或者违规。2013年起,每月工资5000元至今,主持一次劳务费3000-5000元,至今没有分红。
(3)被告人陈某3的供述:2013年2月至今,在凯瑞特旅游产品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工作。我是南阳分公司的负责人,负责南阳的公司人员管理,发展公司的代理商,接待公司的会员,每个月工资是5000元。公司主要经营凯瑞特惠游天下旅游产品为主,公司是旅游整合平台,没有直接旅游公司和导游,但与旅游社、酒店等旅游出行的相关单位有合作关系,公司还发展各级代理商和会员,并组织会员出游。我感觉各级代理商比较正规,但是会员发展有点不正规,有些直销或者传销的性质。我来之后发展的会员有500个左右,代理商有十几人。公司的招商会我讲过两次课,主要是代理商的投资分析及投资后获得的报酬。
(4)被告人顾某4的供述:2012年3月左右,雷某1成立郑州市纵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他拉冯某2和我入伙,给我百分之二十的干股,公司开始沿用的天下游的名字和模式进行销售。2012年6月左右,我代表公司招蔡某负责公司的网站建设,公司慢慢将公司天下游的网站,改成“惠游天下”。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我主要负责公司后勤,缴纳公司的房租、公司水电费、客户接待、招聘员工等公司内部管理,还负责将公司国付宝收到的钱,按照雷某1的指示,转到指定的账户里。有时候公司开招商会的时候,我也负责预订会议室、会议订餐、安排住宿等一些有关会议后勤的事务,会议招商讲课主要由雷某1和冯某2负责。2012年11月左右,雷某1决定要在南阳市开一家分公司,办公地点华恩大厦的租房协议是由我签订的。2013年2月左右,深圳凯瑞特旅游产品南阳市分公司成立后,我就和雷某1讲清楚,离开“惠游天下”公司。国付宝是绑在我建设银行卡上,我还开通了超级网银,超级网银下有建行卡、工行卡、农行卡,建行卡用于收钱,收到钱,再汇到我的民生银行卡,通过民生银行卡转给雷某1和万某指定的账号,因为民生银行跨行转账不要手续费。通过国付宝给雷某1转钱情况:我在外网登录我的国付宝,把国付宝2012年、2013年、2014年的账目用EXCEL文件下载了,2012年共计收款290笔人民币946743元、2013年共计收款169笔人民币1270408元、2014年共计收款35笔人民币271309元,三年一共收款2488460元。2012年4月前,每个月工资是3000元,后来每个月工资是5000元,我没有拿到一分钱的分红。2013年,我离开公司后,由于我的国付宝一直给雷某1用,但帮他在网上转账,我一分钱都没有收。我的郑州华之缘酒业有限公司,是雷某1凯瑞特惠游天下公司的供货商。2014年4月5日左右,雷某1、冯某2和我把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消费和公司订酒的费用约10-11万元左右计算出来,我应该还差雷某15万多元,在招商银行卡上。从2013年5月份开始拿工资,4个月3000元,后拿了2个月5000元,一共22000元的工资。
(5)被告人秦某的供述:2013年5月份,我向上线雷某1交了10000元,成为公司的会员,取得发展下线的资格,在南阳发展下线,目前已经发展50多个会员,共获利约8万元。我在南阳一直开展南阳等地市场,2012年12月左右,雷某1他们决定在南阳成立运营中心,2013年3月左右,雷某1聘请武汉人陈某3和我一起管理南阳运营中心至今,后来顾某4就慢慢离开公司。2014月1月我负责注册了凯瑞特旅游产品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我具体负责会议的组织筹备,每月一次的大型招商会议,每周星期二和星期六的南阳本地会员的业务说明会,负责给外地参加大型招商会的会员联系宾馆房间,南阳本地的会员团队管理。我是凯瑞特公司南阳地区最早的会员,我下面发展了马骝鹏,马骝鹏发展了郭红霞,郭红霞下面再发展到了十堰的张某甲,张某甲算是十堰地区第一个做这个的。我的建行卡收的会员和代理商加盟费用大约10万左右,一直存在我的建行卡里,还没有转给万某。
(6)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2013年6月,我交给冯某210000元成为惠游天下的会员,后来又交了5万元成为丹江口市的信息专柜。可以拿旅游返点,没人可以返70元至100元,可以发展新会员,发展三个会员就可以回本,回本后再发展会员就可以拿每个人的人头奖励,按照第一代到第七代会员,分别是800元、400元、200元、200元、120元、80元、40元奖励。8月,谢某甲、陈某甲成立“俊琳信息旅游信息咨询处”,有我和谢某甲、陈某甲负责,主要是给前去咨询的客户介绍惠游天下公司的旅游路线以及公司的具体情况发新会员,同时我还兼顾讲师给客户讲课宣传惠游天下项目,我们也在五堰河道上摆咨询台推广公司的业务。我账户上除我的本钱82000元,俊琳信息部的日常开支4万多,我自己盈利约1万元。俊琳信息部目前发展会员大约120多人,总金额约100万元左右。
(7)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谢某甲介绍我加入凯瑞特惠游天下会员后,为了发展会员,我和谢某甲、张某甲2013年9月份共同成立十堰市凯瑞特惠游天下旅游咨询服务部,在十堰市五堰工商所登记注册,因为我年长,又是十堰人,所以登记的法人是我,办公地点十堰市五堰大都会2号楼1303室。服务部的业务是在十堰地区发展会员,组织会员出去旅游。谢某甲、张某甲负责讲课发展会员、财务;我只是个打杂的,烧水、做饭之类,发展一下会员,我们只需要宣传,发展人加入会员就行了。我一共大概赚了13000元。
(8)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2013年8月,我认识张某甲后,经她推荐,我加入凯瑞特惠游天下公司。后我又发展了李某丙、陈某甲、刘香菊三个团购会员,都是交1万元,我就回本了,他们又分别发展会员。为了发展会员,我和陈某甲合伙在五堰大都会注册了信息部,因张某甲是是信息专柜,公司每个会员给她报单80元,90%就作为信息部的费用开支,我们在十堰美乐酒店、堰丰宾馆开过推介会,我们发展的有80多个会员。我下面已经发展了5代了,就是我之下又有一条线发展到第五层了。我的黑皮笔记本上记载着十堰发展惠游天下的会员139人。
(9)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2013年4月,我通过朋友认识戢运梅,他介绍我加入惠游天下,8月份,经她推荐,我到南阳公司参加推介会,会议三天,主讲冯某2,还有陈某3、秦某,会上讲了加盟惠游天下的好处,说交20万元就可以成为市级代理,在发展一个同级的代理,就可以提成50%,保本之后再发展会员的话,可提成20%,而且市级代理可以拿辖区其他会员的旅游返点、会员返点,想到十堰已经有几十个会员,我当时就心动了,一共交了20万元成为市级代理。成为市级代理后,我就在58同城网上发布了一些广告,希望组团旅行提供优惠条件;也专门印制了一些宣传单,请人在五堰、六堰发放。戢运梅也帮忙联系了人商、武商等商场搞活动宣传,也没有联系成。2014年3月,张某甲借我的办公点做了一次推介会,考虑到她也能帮我做宣传,我就同意了。目前我没有发展一个会员,也没有组织一个人去旅行。我加入惠游天下,应该获利3000多元,目前为止,我一分钱也没有拿到手。
(10)被告人万某的供述:我没有在公司担任什么职务,就帮雷某1为公司整理过公司的账目。从2013年9月开始,2013年12月,2014年1月、2月、3月共帮雷某1整理过5次公司账目。李某甲是郑州市凯瑞特公司的员工,负责公司网上商城订货的,公司网上会员积分商城需要订货,如果没有货款了,李某甲就会与我联系,我在把情况汇报给雷某1,按照雷某1的指示给李某甲汇订货款。2013年9月开始,每个月都会给李某甲的银行卡汇款,主要是公司的业务支出。公司一共有五张银行卡用于资金运作,这五张银行卡是用我的身份证办理的,我还用过我弟媳妇余某的身份证,在汉口银行开了一张银行卡,交给雷某1保管,就是银行卡的U盾,雷某1交给我保管,我在网上帮忙他转账。南阳的招商会我去过两次,一次是2014年1月18日公司的年会,一次是2014年3月27日公司的招商会。QQ邮箱里面有一些公司的电子帐的记录,有关营业额数据是李某甲通过QQ邮件发给我,后由我统计的,我统计后一般会发给她,让她给冯某2看看,也给雷某1发一份。自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22日,共计营业额1009.7万元。凯瑞特公司具体的经营模式我不太清楚,但我知道凯瑞特公司经营的项目叫做惠游天下。后来我到南阳公司,在公司的年终答谢会和招商会后,黄某给我的会议收入清单中有会员的订金项目。我没有直接从公司拿钱,雷某1每月给我和女儿5000元-7000元生活费。
(1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2013年7月2日我去凯瑞特上班,主要是负责日常开支的报销和购买网上商城的商品,保管公司的公章和营业执照。我报销的钱都是万某通过网上银行转到我的农行的卡。我只参加过一次会议,所有公司员工都去了,是公司的答谢会。公司是靠吸收新会员,通过新会员缴纳会费来实现盈利的。资金往来的情况都在我的电脑上,从2013年8月至今,每个月都有一个叫“现金明细”的文件,都是万某汇给我的钱。“营业额统计表”记载着每个月会员买卡的金额记录,这个是每个星期统计后交给万某的。根据会员加入套票的情况,公司来收费一般是1000元至20万元,就是各级惠游卡会员或者代理的入会费用。我每个星期统计后,把表传给万某,每个月在做一个汇总表给她。我有一张尾号为9113的农行卡是我自己使用,尾号为2471的农行卡是公司使用,大约有15万元。我的笔记本电脑中现金明细下公司在郭红霞处订购绿之源金锅共计772824.6元,好像每次给郭红霞付款都是通过尾号2471农行卡转到郭红霞尾号为6119的农行卡里。
(12)被告人蔡某的供述:2012年9月至今深圳凯瑞特旅游产品有限公司郑州办事处工作至今。到公司之后一直由我在负责维护深圳凯瑞特旅游产品有限公司的网站。2013年2月之前,我每个月的工资是2500元,以后每个月的工资是3000元。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一共拿到工资12500元;2013年2月至2014年2月,一共拿到工资36000元。我参加过两次公司组织的年会,都是讲给公司代理商听的,让他们多发展会员,给公司创造利润,会员只要加纳会费,取得会员编号开通财富通道的资格,可以推荐别人进入会员系统,可以赚钱。2014年4月3日,冯某2让我把公司的会员整理下,他让我把无效会员删掉了3810名,删掉后一共有会员1720名,期间又新注册会员8人。河南省会员有735人,省级代理是郭红霞;湖北省会员有365人,省级代理是袁祥云;山西省会员有142人;内蒙古有会员87人;江西有会员71人;陕西有会员63人,省级代理是李小英;四川省会员有42人,还有一些省里有会员,但是人数都不多。公司的总体收入情况,我通过公司后台数据库的信息可以看得出来总共的收入好像是八百多万,除去划出的五百多万,盈利大概有三百万左右。我对照了公安机关提取的顾某4的国付宝数据,发现顾某42012年至2014年国付宝的转账记录,都能够和后台数据一一对应,其中2013年、2014年国付宝转账记录和公司网站会员充值数据都能对应,就是2012年公司网站后台数据的充值记录一共有现金247万左右。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远程勘验工作笔录,证明十堰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民警登陆“惠游天下”网站,显示会员总数、湖北、十堰、市代理、县代理、信息专柜、集团套票等会员情况;张某甲上线有王丽、郭红霞等人;
6、辨认笔录,记载及被告人相互辨认情况。
7、视听资料
(1)黄某的电脑中发给万某的QQ账单,记载南阳分公司的收入、支出情况及收到订单情况。
(2)李某甲的电脑中记载凯瑞特公司每年的收支情况,其中转给郭红霞金锅款772824.6元。
(3)万某的电脑记载凯瑞特公司的营业收入、支出情况。
(4)蔡某根据其电脑登陆凯瑞特公司网站,计算出各级代理商的姓名,会员姓名,基本情况等。
(5)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证明讯问被告人的程序合法。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1、冯某2、陈某3、秦某、张某甲、陈某甲、谢某甲、朱某甲、蔡某、李某甲、万某以提供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一定的会费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雷某1、冯某2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朱某甲辩护人提出朱某甲交了二十万元,成为市级代理,没有发展过下线,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朱某甲交纳20万元成为市级代理后,积极在网上发布广告、印制、发放宣传单,并让张某甲等人在其办公地点召开推介会,宣传传销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其尚未发展会员,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1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张某甲、谢某甲、陈某甲、朱某甲、秦某被传唤后,自觉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被告人均能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1、张某甲、秦某、朱某甲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顾某4、陈某3、万某、蔡某、李某甲、冯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朱某甲、谢某甲自觉缴纳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秦某、张某甲、陈某甲、谢某甲、朱某甲、蔡某、李某甲、万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二、四、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雷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22年10月7日止),并处罚金七万元;
二、被告人冯某2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止),并处罚金六万五千元;
三、被告人陈某3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21年2月13日止),并处罚金六万元;
四、被告人秦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五万元;
五、被告人张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三万元;
六、被告人李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三万元;
七、被告人万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三万元;
八、被告人陈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万元;
九、被告人谢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万元;
十、被告人朱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万元;
十一、被告人蔡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万元;
十二、扣押在案的李某甲农行卡6228480718256612471金额155460.11元;冯某2农行卡6228480711295905311金额76310元;秦某建行卡622700250600033766金额10万元;万某银行卡62×××43、62×××49、62×××93、62×××70、62×××62、62×××27,余贵梅银行卡62×××48七张银行卡合计金额315234.59元,上述银行卡总金额732614.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雷某1转入本院账户35665.41元缴纳罚金。
十三、秦某上缴违法所得8万元;朱某甲上缴违法所得16005元;谢某甲上缴违法所得10000元、扣押在案张某甲违法所得现金752元,共计10675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四、扣押在案的张某甲海尔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东芝移动硬盘一个、爱国者录音笔一个、U盘三个;陈某3U盘一个;雷某1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南阳公司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Acer笔记本电脑一台、电脑硬盘二个;俊琳信息部的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万某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郑州公司的电脑主机三台、电脑硬盘一个;蔡某U盘一个;皇冠金锅三套及惠游卡、笔记本、宣传画册、招商手册、环球旅游指南、贵宾劵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琴
审判员朱新祥
人民陪审员曾新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赵会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