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浙1081刑初1218号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刑诉(2021)208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永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6月至2021年8月,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从王某、周某、徐某(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处获取各类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并多次将上述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李某、章某、朱某(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等同行业人员。期间,被告人郭某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7000余条。
2021年8月20日,温岭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在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陶家里小区门口抓获被告人郭某某。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周某、王某、章某、李某、徐某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手机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手机内数据,接受证据材料清单,Excel文件确认图片,人口信息,认罪认罚承诺书及记录表,归案经过说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应荣辉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张佳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