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 号 (2021)浙0825刑初256号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衢龙检刑诉(2021)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慧玲出庭支持公诉;侦查人员赖忠孝出庭作证,被告人叶某及辩护人郑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认为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认为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认罪认罚。建议对叶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庭审中,被告人叶某对起诉指控无异议,且自愿签字具结。其辩护人认为,叶某具有坦白情节,退出全部赃款,且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某系衢州市讯龙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员工,担任龙游县湖镇镇移动营业厅销售经理一职,工作职责为接待顾客办理新手机号码、售卖手机等。2020年8月以来,叶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顾客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顾客实名注册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发送至“TB交流群”、“微信(彭伟建)1群”等微信群内,群内上家以注册手机应用新用户的方式获利,叶某每单收取2元至10元不等的费用。截至案发,叶某通过贩卖实名注册手机号码及验证码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6628.18元。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被传唤归案,主动退出违法所得16629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刘某、徐某、张某、孔某、邓某、章某的陈述,扣押笔录、决定书、清单及照片,劳动合同,浙江省执法暂扣款票据,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聊天记录,手机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手机号码实名注册相关信息,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叶某的供述等证据共同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国家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退出全部赃款,综上可以从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与上述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本案违法所得1662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钱宝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闫晓晓
书记员 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