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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81刑初1214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23   阅读: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浙1081刑初1214号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刑诉(2021)208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和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杨某通过QQ邮箱传输的方式,将文件名为“数据”的压缩包提供给汪某。该压缩包内共有公民个人信息79985条。

2、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杨某通过微信传输的方式,将文件名为“嘉丽广场”“泰隆苑业主名单”“刚泰一品(新)”“泊盛桃园客户”的文件提供给黄某。上述文件内共有公民个人信息1946条。

3、2019年7月11日至7月12日,被告人杨某与李某(另案处理)为了拓展业务,将自己掌握的小区业主信息通过微信交换,其中被告人杨某于2019年7月11日、7月12日通过微信提供给李某公民个人信息20198条,李某于2019年7月12日通过微信提供给杨某公民个人信息1983条;

2021年6月15日,被告人杨某被温岭市公安局民警依法传唤到城南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汪某、黄某、李某的证言,扣押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手机电子数据,情况说明,被告人人口信息及侦查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郭定勇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陶礼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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