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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022刑初402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23   阅读: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湘1022刑初402号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郴宜检刑诉:〔2021〕173号

2020年8月至同年12月期间,陈XX帮助范洁泽(另案处理)收购他人实名的微信号大约300个,从中赚取差价,获利3万余元。

被告人意见:被告人陈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XX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陈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预缴纳二万元,其剩余罚金一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2022年6月22日止。)

二、被告人陈XX犯罪所得赃款30000元(由机关扣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机关扣押的用于犯罪活动的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交有权处理机关依法处理。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曾国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毛宇宏

书 记 员 欧生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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