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1)浙0921刑初155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24   阅读: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浙0921刑初155号    

岱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岱检刑诉(2021)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毛卓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关某某在暗网茶马古道上通过购买、下载等方式非法获取一批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用于出售获利,经对被告人关某某持有的暗网账号进行远程勘验,查明该网盘中包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顺丰快递数据6千万余条,被告人关某某通过暗网茶马古道、telegram对购买和下载的数据进行贩卖,非法获利人民币8721余元。

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2021年9月28日,被告人关某某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为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姜某、陈某、何某、马某1、马某2、冯某的证言,刑事检查笔录、刑事搜查笔录,刑事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物证硬盘等,情况说明,电子数据,交易截图,顺丰数据截图,归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

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关某某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关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三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为:关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存疑,存在不真实、过期、重复、残缺等情况;关某某主观恶性较小,违法性认识不足,获利少,社会危害性不大,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认罪认罚,有深刻的悔罪表现,愿意退出违法所得;关某某年龄较小,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社区不会有不良影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关某某至今已被羁押四个多月,已进行深刻反思,且家中还有年迈奶奶,请求对关某某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庭审后,根据本院建议,公诉机关调整对被告人关某某的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关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被告人关某某对调整后的量刑建议无异议,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

另查明,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关某某家属代为退赃人民币8721元,暂扣在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已退赃,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某犯罪时刚成年,涉世未深,主观恶性小,其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等因素,被告人关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关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

二、被告人关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721元,由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石鹏超

审判员    余叶君

人民陪审员    张碧娟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家乐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