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沪0114刑初1719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21]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费晓华、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李少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网络下载了一个名为“TG加猫”的文件夹(其中包含“515336份信息.xlsx”文件),并保存于其百度网盘中,该文件内有被害人李某(上海市嘉定区人)等人的公民个人信息48万余条(含姓名、移动通信号码、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及住址等信息明细)。同年11月29日,陈某某将上述“515336份信息.xlsx”文件通过分享百度网盘的方式提供给汤某某(另处)。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1年4月21日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签字具结,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钱某、汤某某的证言,有关网络聊天记录、网盘日志截图、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截图、上海XX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控、辩双方关于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的意见,均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2024年4月2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朱雯雯
人民陪审员 冯雪芬
人民陪审员 徐祖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唐 磊
书 记 员 王谷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