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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刑初2935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25   阅读: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粤0605刑初2935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刑诉[2021]2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慧华、李锦出庭支持公诉,周某某及其辩护人欧冬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初通过朋友介绍加入微信“接码群”,群内人员在机主不知情情况下将经实名注册的机主手机号码到各购物软件上注册兑现新人优惠券和获取奖励佣金。周某某作为中介,将下线提供的手机号码转发给上线,上线成功注册后根据不同平台的奖励价值发放相应酬金,周某某收取酬金后扣除一定费用后再转给下线。截至案发,其违法所得共计28850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周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知悉并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其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表示没有异议。

辩护人当庭提交了广东省人民法院案款票据1张,证明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退出了违法所得28850元,并以周某某系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和退赃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1.第一次庭审后,被告人周某某退出了涉案违法所得28850元;2.公诉机关当庭调整对周某某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周某某对调整后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退出了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周某某作为中介本身也有下线,故不宜区分主从犯,根据其地位和所起作用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辩护人关于周某某系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2022年1月30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被告人周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288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梁健辉

人民陪审员  范庆湘

人民陪审员  莫 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徐传村

书 记 员  林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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