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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1323刑初494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25   阅读: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桂1323刑初494号    

武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21﹞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韦文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廖某某是武宣县桐岭移动营业厅工作人员,平时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帮助客户办理手机卡、宽带、缴纳话费宽带等业务。从2020年7月份开始,廖某某利用在营业厅帮客户办理相关业务之便利,利用客户的手机号码在“京东”、“淘宝”、“支付宝”等APP上注册得到的账号和验证码通过微信群“抖音速度接5米小可爱”、“京东9C群”等出售给他人从中获利。到案发时止,廖某某获取的利益约7517.43元人民币。案发后,廖某某及其家属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为移动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并从中获利7,517.43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廖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廖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另查明,2021年7月6日11时许,公安民警在武宣县桐岭镇桐岭街移动营业厅内将被告人廖某某抓获,并从廖某某身上提取到其使用的手机1部。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廖某某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廖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视为其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廖某某主动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517.43元,没收上缴国库。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通讯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作为物证保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

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韦金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冬菊

书 记 员 黄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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