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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03刑初533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25   阅读: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浙1003刑初533号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21]20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凌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9月份至2021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利用其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江山路131号联通营业厅店长身份,趁帮客户办理业务之际,多次在周某、李某、严新军、陈再玲等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的手机号码、验证码提供给他人,用于在京东、淘宝、抖音等软件注册网络虚拟账号,造成了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期间,被告人方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

同时查明,2021年7月6日,被告人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方某某分别于2021年10月28日、11月5日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585元、415元,共计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李某、严新军、陈再玲的陈述,开销户信息,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手机恢复数据截图,光盘(手机数据恢复),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经客户同意私自获得的客户手机号码及验证码,提供给他人用于注册网络账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又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方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两部,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林鑫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章赛红

代书记员    马樱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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