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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022刑初385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26   阅读: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湘1022刑初385号    

起诉书文号:

郴宜检刑诉〔2021〕151号

宜章县人民XX院指控:2021年4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廖XX在郴州市宜章县自己家中,利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从他人手中收购微信账号,再以高的价格在一个叫“飞机”的聊天的软件上,出售给一个昵称为“大猫”的人。期间,廖XX买卖含有他人个人信息的微信账号共计100余个,从中非法获利共计11500元。案发后廖XX退非法所得11500元。

2021年8月31日,被告人廖XX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廖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廖XX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廖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廖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罚金已预缴纳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12月30日止)。

二、被告人廖XX在公安机关所退违法所得人民币11500元,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乐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段平慧

书 记 员 文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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